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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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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擇校費'不屬于法定的‘撫養費”范疇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1-25 點擊數:59

【基本案情】
2008年,楊女士與潘先生離婚,楊女士獲得小孩的撫養權,潘先生每月負擔1000元的撫養費,直到小孩成年。楊女士為了小孩獲得更好的教育,未經丈夫同意,繳納了擇校費,將孩子從附近的小學轉到相對較遠的小學。楊女士認為丈夫有義務共同承擔這筆費用,但是潘先生拒絕,楊女士只有向法院起訴,二人對簿公堂。
【法院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第一,楊女士沒有和他商量小孩的擇校事情,并且前妻繼續隱瞞,該行為屬于“單方面的強買強賣”。第二,小孩的戶籍在家附近的地方,小孩本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對應的學校就近入讀小學,楊女士沒有經過商量,自作決定送小孩去非地段小學就讀,就此產生的高額擇校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必要教育費用。綜上所訴,法院不支持楊女士的訴求。
【以案說法】
擇校費“非必要”
成都資深離婚律師沈輝: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六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痘橐龇ń忉屢弧返诙粭l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其中的教育費用認定,應當是必要的教育費用,撫養一方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環境讀書,應當得到雙方的同意,一方獨自作準,應當自己承擔這筆額外的“擇校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