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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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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解析第二次起訴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5 點擊數:24

在我國堅持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在離婚中,通常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一般會先進行調解。
那么在第二次起訴離婚中,又是怎么樣的?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是,第一次到法院起訴離婚都是判不離,第二次絕大多數都是判離,在第二次離婚訴訟中,同意離婚和不同意所占比例經常是差不多,這也就意味著,在第二次訴訟中,盡管很多人不同意離婚,但法院最終還是判決準予離婚。結合婚姻法規定精神來看,法院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是夫妻關系沒有改善(常見的是分居)、互不盡夫妻義務。而第二次離婚訴訟中判決離婚往往就是由于被告方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關系有改善的情形(體現在盡了夫妻義務)所致。從眾多離婚案件處理結果來看,兩次訴訟相隔的6個月時間只是判決離婚的一個因素,不是絕對的,只要被告不想離婚,并有意改善和維持這個家庭,獲得不離的結果是很有可能的。
因而從上述可看出,第一次離婚半年后,即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第二次離婚一般都會判決離婚的,要在開庭時說清雙方矛盾及提出相關證據。
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是衡量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認定的標準有很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還有失蹤2年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