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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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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父親起訴兒子要求降低撫養費 稱付不起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5 點擊數:4

因為有外遇,東北籍男子林某與妻子通過法院調解,將房車都給了妻子,并答應每月給兒子6000元的撫養費。在凈身出戶后,男子以自己收入不高,無力支付高達6000元的撫養費為由,將自己的親生兒子起訴到了法院,請求判決將撫養費數額降低到每月600元。
2003年8月,31歲的林某與小他5歲的劉某登記結婚。2005年年初,兒子小輝出生。林某在海南市縣任工地監理,劉某和兒子在海口工作生活,夫妻倆兩地分居。2009年,因為林某有了外遇,兩人決定離婚。經過法院調解,海口的房子、車子都給了劉某,兒子小輝也由劉某撫養,林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0元,直至小輝獨立工作。一開始,林某給了10個月的撫養費6萬元。之后,林某沒再支付撫養費。后來,他起訴到法院,稱自己每月工資3000元,要租房生活,還要贍養年邁的父母,錢根本不夠花。因此,林某將小輝起訴到法院,請求將撫養數額由原來的每月6000元降低到每月600元,直至小輝年滿18周歲,并免除之前拖欠的撫養費。同時,林某還希望,可以在假期帶著小輝回老家探親。
海口龍華區法院認為,林某與劉某離婚時,雖確定小輝每月支付撫養費6000元,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本案中,林某目前的月工資收入為3000元,除該工資收入外并無其他收入,而劉某有固定收入且經濟狀況尚可。至于小輝的探視權,法院認為,林某在行使探望權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和尊重小輝的生活作息時間,保證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未征得小輝法定代理人劉某的同意下,林某擅自提出變更雙方達成的上述探望的時間、方式,因此,其要求小輝在假期隨其回老家探親的請求不予支持。根據林某與劉某各自的收入狀況,龍華法院判決林某每月支付小輝撫養費1200元,直至小輝獨立工作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