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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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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同居男女因子女撫養起糾紛 憑一紙分手合約索要18萬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4 點擊數:16

核心提示: 僅憑一紙分手合約,索要18萬元分手費!近日,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針對原告的巨額分手費訴請,判決不予支持。
【案情回顧】
原告王某與被告馮某系安徽省霍邱縣宋店鄉人,經人介紹相識并于2010年農歷五月初六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人在同居期間,2011年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某,現跟隨原告生活。2013年12月26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合,無法共同生活,雙方簽訂了分手合約,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了協議,自此兩人分開。2015年7月2日,原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非婚生女王某某由其撫養,被告給付子女撫養費18萬元。
庭審中,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分手協議書,上面載明“馮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婚生女18周歲止”,根據計算,原告訴求被告支付子女費180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被告于2010年開始同居生活,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同居關系,依法不受法律保護。雙方雖于2013年12月26日協議非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但被告并未按協議履行。非婚生女現隨原告生活,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不改變其生活習慣,以繼續隨原告生活更為事宜。因原、被告均系農民,原告也未提供被告工資收入情況證明,子女撫養費參照安徽省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更為公平合理。依法判決非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王某帶領撫養,被告馮某支付子女撫養費54000元,與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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