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男方受欺騙撫養了女方與他人所生子女,法院判決返還撫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8 點擊數:234
【法律依據】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至離婚之后,妻子明知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仍然讓丈夫承擔對該子女的撫養責任的,這樣的情況一般被稱為“欺詐性撫養”。從現有的審判實例來看,一般法院會從維護整個社會撫養制度的穩定,保護社會弱者,維護社會的基本人倫出發,判決女方支付男方一定金額的撫養費補償款,甚至是一定金額的精神撫慰金。
從法理上來看,男方受欺騙撫養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女方支付補償款的原因在于:首先,男方對該非婚生子女不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因此男方所支付的撫養費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構成無因管理:再次,男方原來給付的撫養費因喪失法律依據,而女方所取得的財產也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據,因此構成不當得利;最后,男方愿意支付撫養費是由于相信該子女是自己的親生子女,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撫養費婚生子女是一種違背其意志的無效民事行為,民事行為的無效所以其所支付的撫養費用當然應當返還。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法定撫養義務。但是此處男方受到欺騙撫養撫養不是自己親生的孩子,而是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對男方的傷害是巨大的。法律并沒有規定此時男方對此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基本案情】
原告:代洪利,男。
被告:龍瑾瑜,女。
代洪利與龍瑾瑜于1982年結婚,1985年7月,龍瑾瑜生下一男孩,取名代正杰,由雙方共同撫養。1989年7月,代洪利發現龍瑾瑜與他人不正當男女關系,遂提出離婚。經協商,由代正洪撫養代正杰,龍瑾瑜每月給付三十元撫養費,并負責償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欠債務1100元。后雙方因看望小孩子一事發生糾紛,龍以代洪利不是代正杰的生父為理由,向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代正杰的撫養關系。經重慶市中心血站親子鑒定,排隊了代洪利是代正杰生父。龍瑾瑜將小孩帶走并由其撫養。1990年2月,代供利以代正杰不是其親生子,雙方之間無血緣關系及對代正杰無撫養義務為由,向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龍瑾瑜返還其撫養代正杰的6000余元撫育費。
被告在答辯中承認代正杰不是代洪利親生子,但以離婚前雙方共同撫養小孩,且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歸代洪利,自己經濟困難為由,拒絕返還撫育費。
【法院審理】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原、被告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龍瑾瑜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對其丈夫代洪利隱瞞真情,而代洪利在受欺騙情況下撫養了非親生子女,所以,代洪利在離婚后至小孩由龍瑾瑜領回這段時間內所支出的撫育費,應由龍瑾瑜負責償還。鑒于雙方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已由代洪利一人分得,故代洪利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受欺騙而支出的撫育費,不予返還。據此,判決被告龍瑾瑜返還代洪利撫育費320元。
【律師點評】
成都離婚律師認為本案關鍵在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子女方與他人所生非婚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婚姻法》對此是沒有規定,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中》最高院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隱瞞真相,另一方受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養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撫育費用的返還問題可根據案件的具體審理情況判決是否返還。在上述案件當中因為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已經歸男方所有,所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撫育費用法院判決是沒有返還的,但是婚后支付的撫養費法院判決返還。沈輝律師提示你,根據實際的審判經驗對于這一類型的案例,大多數的法院是判決支付男方一定數額的撫養費用補償款,有的法院甚至會判決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撫慰金。從男方的角度上來看,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對男方精神上造成了巨大傷害,因此男方要求女方返還撫養費的同時,也是有權要求侵權者(女方)賠償其精神損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