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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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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大學生向父親追討生活費,法院判決駁回訴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8 點擊數:37
【法律依據】
對于大學生是否能夠主張撫養費的問題,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各地法院在判決上還是存在一定的差別,各法院裁判不一。但是主流的觀點認為撫養費制度保護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而大學生一般已經年滿18周歲,有通過勞動維持自己生活的能力,因此不再享有主張撫養費的權利。但是對于現在大部分的大學生來說,沒有父母的資助是很難生活的,一部分的大學生缺少很基本的生活的技能,更不要說是靠自己的勞動去賺錢。近年來,大學生向自己的父母索要撫養費的案件不斷地見諸媒體,雖然大多數的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收場,但是也有部分大學生活的部分支持的案例。審判實務的主流觀點認為,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大學生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撫養費的請求權主體之一。從我國現行的立法來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于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于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可見,子女雖然滿了18周歲但若是不能獨立生活的話,父母也是要承擔撫養義務的,但是之后,《婚姻法解釋一》又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作了更加細致的解釋,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據此規定,年滿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就排除了撫養費請求權的有權主體之外。
【基本案情】
原告:楊某某
被告:楊某
楊某某于1989年10年31日出生,現在蘭州外國語職業學院上學。原告楊某某母親王某與被告楊某在2009年6月18日經法院調解離婚,2009年8月31日,原告楊某某交納學費9690元。2010年3月2日,甘州區人民醫院出具證明,證明被告楊某患有2型糖尿病;2010年3月3日,甘州區東街金安苑社區居委會證明,被告楊某未享有低保。
【法院審理】
原告楊某現已經年滿十八周歲,按照法律規定已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現原告正在高校就讀,基本學雜費用、生活費用較高,與其共同生活的母親王某收入較低,需要父親經濟上的支撐,確屬客觀的事實。但是作為成年人,一名當代的大學生,應當學會自立自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看到,隨著社會的進步和變化,子女教育費的需求越來越大。在我國國情下,子女年滿十八周歲,雖已成人,但尚在各類高校就讀,一時無法工作,無法自己養活自己的情況,將會很普遍。這時家長只要還有負擔能力,就應該繼續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讓孩子完成學業。這應是一個較硬性的規定。但是若果父母確實沒有給付能力孩子又已經年滿18周歲,子女要求父母必須給付自己上大學的費用,這時不合理的,因為在我國條件下,這不是父母法定的義務。當然,已經成年的青年子女,也完全可以通過教育貸款、勤工儉學等方式接受大學教育,努力完成學業。本案中被告楊某已無法律上的法定撫養教育義務,也就是在原告楊某某已滿十八周歲或在接受高中以上學歷教育的情況下,可以不在支付原告楊某某的撫育費用。綜上,本院對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1條、第3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法院決定其免交。
【律師點評】
成都婚姻家庭律師提示你,根據《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以及《婚姻法解釋一》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規定是指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子女”。據此,排除了年滿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可以向父母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請求權。從現在的角度去看當初《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不難體會出當初立法者是為了防止啃老現象的出現,沈輝律師認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子女一旦年滿18周歲,法律賦予了其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大學教育本身不是義務教育,進入大學的成年子女是為了自己以后更好的就業創造條件,負擔大學費用不應當成為父母的法定義務,這樣可以鼓勵成年子女勤工儉學,憑自己的勞動收入完成大學教育。如果法律上要求父母繼續供養子女,這不但加重父母的撫養義務,好有可能導致青少年不愿意參加工作的情況出現,但是現在我國的情況看來,很多大學生在校期間并沒有勤工儉學,也沒有收入來源,學業貸款審批比較嚴格,若是父母在大學期間切斷所有的經濟來源,很有可能導致一部分大學生無法承擔學費而被迫放棄學業的情況出現。法院也會考慮到這樣的情況出現,在父母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判決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