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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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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一方下崗無穩定收入 法院按照當地城鎮月收入標準判決費用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8 點擊數:21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在判決子女撫養費時,一般會考慮以下三方面因素:(1)子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的支付能力;(3)當地的生活水平。綜合上述三方面因素,作出子女撫養費的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的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每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找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其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基本案情】
原告:蘇某
被告:張某
原被告于1990年1月2日登記結婚,于1990年11月25日生一女孩張曉,現隨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年初雙方分居,夫妻感情以破裂,雙方均同意離婚。2001年被告因工作原因原工作單位產業調整而下崗,之后一直未有未定工作。
【法院審理】
原被告婚后長期分居,夫妻感情難以維持,雙方均同意離婚,依照《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則,應準予雙方離婚。婚生女兒張曉年齡已在10周歲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5條:父母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者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當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張曉當庭表示愿意與原告一起生活,故應準許張曉由原告撫養,被告定期支付費。因被告已經下崗,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可以城鎮居民一般月收入600元計算,由被告承擔20%每月負擔120元為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第32條、第39條、37條之規定,判決如下:(1)準予原告蘇某與被告張某離婚。(2)婚生女張曉由原告撫養,被告從2003年7月1日起每月負擔撫養費120元(每年分兩次給付,時間是當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每次負擔撫養費的一半,2003年7月1日應付撫養費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付)。
【律師點評】
成都離婚律師提示你,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在判決子女撫養費的時候,一般來說會從以下3個方面進行綜合的考量,(1)子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的負擔能力;(3)父母的支付能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的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每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找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其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沈輝律師提示你,關于子女撫養費的確定,人們的第一反應通常是工資收入的20%-30%,但是法院在實踐審判的時候只是將20%-30%作為一種審判的參考依據,而真正作為法官審判思路的依據來自與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23條的規定,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