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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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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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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欺詐性撫養糾紛中,婚姻存續期間的撫養費是否可返還?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3 點擊數:53

欺詐性撫養,是指妻子(欺詐方)對丈夫(受欺詐方)隱瞞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實,使丈夫因被欺詐而將妻子與他人所生子當作自己的親生子女撫養。在欺詐性撫養關系中,受欺詐方要求欺詐方返還撫養費,是否應當返還呢?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在《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中答復:“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養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養費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尚需要進一步研究,就你院請示所述具體案件而言,因雙方在離婚時,其共同財產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還。”該復函肯定了離婚后的欺詐性撫養,撫養費是應當返還的,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欺詐性撫養,撫養費是應當返還的。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欺詐性撫養,該復函以問題比較復雜,尚需進一步研究為由,未作明確答復。
現在多數人觀點認為,在欺詐性撫養關系中,如受欺詐人要求返還撫養費,欺詐人應當返還。但關于撫養費返還的依據,理論上有不同主張:
第一,行為無效說。丈夫因受欺詐,違背真實意思而為撫養行為,根據無效返還的法律規定,已支出的撫養費應予返還。第二,無因管理說。沒有法定義務而為撫養,構成無因管理,應返還已支出的撫養費。第三,不當得利說。對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來說,無撫養義務人為其支付撫養費,屬不當得利,其所得利益應予返還。第四,侵權行為說。其侵權行為主體,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并非生母一人。其違法行為,是逃避法定的撫養子女義務,采取欺騙手段,讓非婚生子女生母之配偶相信該子女為其婚生子女,并為之提供撫養費用。該行為的后果,是使受欺詐的原撫養義務人支付財產,為該子女的生父母“履行”撫養義務,使受害人的財產遭受了直接損失。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主體主觀上為共同故意。
我們認為,當丈夫知道受欺詐真相后,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丈夫結束這一事實,并與妻子繼續撫養這一子女,這是丈夫與子女間的關系可視為撫養關系的繼父與繼子關系。另一種情況是丈夫不能接受這一事實,還沒有離婚的,通過訴訟與妻子離婚,并不在撫養子女;已經離婚的,通過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也不在繼承撫養子女。第一種情況,是以擬制血親關系取代自然血親關系,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發生變化,所以不存在撫養費返還問題。第二種情況,因為通過離婚訴訟或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確認丈夫與子女不具有親子關系后,從法律上看,丈夫與子女便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關系,當丈夫在疾病或年老時,子女已無法律上的扶助或贍養義務。所以,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應當賦予受欺騙方向欺詐方追索已支付撫養費的權利,且該撫養費不僅是夫妻離婚后支付的撫養費,還應當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