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探望孩子受阻,女方能否要求變更撫養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5 點擊數:26

當初協議離婚時,夫妻倆約定孩子歸男方撫養,女方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費,每周日可探視并領接孩子。
誰知男方事后變卦,拒絕女方探望孩子,變本加厲地索要更多撫養費。女方探視權受阻,繼而不再支付孩子撫養費,希望變更子女撫養權。
那么,從法律角度講,女方的探視權受阻,能否變更撫養權呢?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變更撫養權必須要有充分的理由:比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妥善履行撫養子女職責,或喪失撫養子女的能力,或十周歲以上孩子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或具有其他正當理由。
誠然,探視權受阻,不足以成為變更撫養權的法定事由,即使提起訴訟,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微乎其微。
既然變更撫養權道路行不通,女方該如何維護自身享有的探視權?
《婚姻法》強調,離婚之后,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探視權的主要內容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
當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比如會嚴重危害
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與感情健康時,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