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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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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一方婚外情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可多分割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19 點擊數:158

一、一方婚外情導致離婚,并不必然導致其少分財產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可見,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
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僅有一條原則性的規定,即《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查閱我國現行的其法律文件、相關司法解釋及指導案例,也沒有關于“一方婚外情導致離婚時,應當少分財產”的類似解釋。
其實,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其依據的是物權上之共有關系,即依據夫妻關系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對共有財產的平等所有權,而婚姻法已明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也就是說,我國現行法律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并無必然的聯系。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也只能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但是并非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
二、大眾所理解的“出軌者少分財產”并不準確
其實,大多數民眾所理解的“出軌者少分財產”應該是判決結果中的“少分”,這種“少分”,實際上是因為無過錯方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官在依法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后,又判令出軌者向無過錯方支付了一定賠償,從而使得從總的判決數額來看,出現“婚外情出軌者少分財產”的慣例。
在此須指明一點,離婚的損害賠償和離婚時的夫妻財產分割并無必然聯系,它是一項單獨的損害賠償金,而且只有在出軌的一方出現嚴重過錯———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一方婚外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并不一定能得到額外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