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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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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女子借20萬后離婚躲債 法院判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2 點擊數:74

一女子專找熟人借錢,借后不還,玩起離婚躲債的把戲。法院近日判決該女子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014年5月初,舒某來到武昌區法院立案大廳,心急火燎請求法院趕緊立案。原來,舒某2月份借給女鄰居黃某20萬元,說好一個月后還本付息,但黃某借錢后馬上和丈夫李某協議離婚,財產全給了丈夫,一家人躲得無影無蹤。
舒某起訴后一段時間,武昌區法院陸續接到聲稱是黃某鄰居或朋友等6人的訴狀,和舒某一樣,他們相信了黃某聲稱的生活困難、房屋裝修、高息貸款等事由,借錢給黃某,還款期限到了卻找不到債主,請求法院判令黃某還錢。
法院走訪查明:自2011年起,黃某及其母親羅某以急需用錢、高息貸款(按月息10%甚至年息50%計算)等名義,向身邊的鄰居、熟人提出借款要求,通過收取現金、銀行轉賬等方式,共借到187萬元,并出具借條。但兩人至今未償還借款本息。 法院還查明,黃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7年6月登記結婚,2014年3月3日登記離婚,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財產分割:男女雙方婚后無房產,男方名下所有房產均與女方無關。現居住處所有物品雙方協商解決,其他房產內所有物品歸房主所有;約定債權、債務處理:女方債務發生糾紛與男方及子女無關。男方在外所借款項均交給女方用于個人所需,未用于家庭所需,男方債務由女方償還。男方債權與女方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被告黃某與李某2014年3月3日已登記離婚,但上述債務是在被告黃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被告黃某、李某對上述債務應該共同承擔清償責任。至于訴訟雙方借款時約定的高額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該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商業貸款利率的4倍,不符合法律規定,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
案件審理期間,武昌區法院查封了李某名下的4套房產,判決被告羅某、黃某限期共同償還所欠原告舒某等人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李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