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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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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案件中有關子女撫育費的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8 點擊數:10
一、 離婚后子女撫育費的負擔
《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 ,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間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據此,離婚后,父母雙方都有負擔子女撫育費的平等義務。子女無論隨父親還是隨母親生活,對方都應當自覺地給付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婚姻律師沈輝提出在具體處理時,應首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無論協議或判決,都應當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父母雙方的實際 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為依據。在協議離婚時,如果撫養子女的一方既有負擔能力,又愿意獨自負擔全部費用,也允許對方不分擔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父母雙方離婚后有平等的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但義務主體的平等,并不意味著撫育費用數額的平均分擔,其數額的確定,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父母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例如雙方收入懸殊較大,一方收入較少或生活難以維持,而另一方收入較高,經濟條件優越,則應適當提高比例,收入少的一方可降低其比例。
2.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依據《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撫育費的給付方法。
(1)定期給付。子女的撫育費應定期給付,這是一般原則。定期給付,通常是指按月、按季度、按年或按收獲季節給付。
(2)一次性給付。子女的撫育費,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一次性給付,是指按月或按年應付的撫育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到法定年齡的期限,計算出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實踐中,對一方要求一次性給付的,要慎重處理。確有必要一次性給付的,要注意掌握條件。根據審判實踐經驗,對于出國、出境人員,有能力支付的私營企業主,雙方協商一致,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財產折抵等情形,可以一次性給付。
(3)以物折價。對于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用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離婚時,為了便于執行,對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給付期限和辦法,都應當在調解協議或判決書中加以明確。
二、離婚后子女撫育費的變更
離婚后,由于父母經濟條件、子女需要等情況發生變化,可由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的撫育費;協議不成的,另行起訴要求變更。撫育費的變更包括撫育費的增加、減少或免除三種情況。
1.子女撫育費的增加。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①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③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物價上漲、生活地域發生變化、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經濟收入明顯增加等。至于子女撫育費是否增加及增加多少,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2.子女撫育費的減少或免除。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以在特定條件下減少甚至免除:①撫育子女的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負擔子女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另一方的負擔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②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確有實際困難,如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給付的,也可以通過協商或者判決酌情減免;③有給付能力的一方,因犯罪被判刑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撫育費的減少或者免除 直接關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在決定時應慎重考慮,嚴格把握。應當指出的是,在一定 條件下減少或免除當事人應當支付的撫育費并沒有消除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因此,在減少甚至免除的特定條件消失后,負有撫育費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條件明顯好轉時,應當自行恢復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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