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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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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已滿18周歲大學生能否訴求主張撫養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1 點擊數:239
【案情介紹】
原告徐X訴稱:1988年3月被告楊X與我母親離婚,我由被告楊X撫養。我現就讀海南X學校,沒有生活來源。母親徐某因工資低,無法支持我讀書。為此,請求被告楊X給付教育費20000元、生活費10000元、交通費4000元、醫療費4000元。
被告楊X辯稱:我已付給徐X10000多元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對其已盡到撫養義務。徐X已經參加社會工作,有自己的生活來源。現我已再婚,下崗后一家五口人的生活僅靠我修理鐘表維持,加之我患眼疾,生活較為困難,無法再支持徐X讀書。徐X母親近期購買價值20多萬元的住房,有固定工資收入,徐X的教育費及生活費應由其母親負擔。
【一審事實和證據】
本案經審理查明:徐X父母楊X、徐某因感情破裂,由廣東省海南行政區中級人民法院(1998)海法民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離婚,男孩由徐某撫養,女孩由楊X撫養。離婚后,兩個孩子均隨徐某生活。1996年經澄邁縣人民法院(1996)澄(金)民初字第5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楊X付給徐某撫養女孩徐X12年生活費14400元。楊X已全部給付。2000年9月,徐X進入海南X學校就讀,屬某政法大學大專助考生,學制二年,每學期學費2000元,住宿費300元,教材資料費200元。二年學費、住宿費、教材資料共計10000元;生活費按每月300元計,兩年共7200元。原告徐X的母親系澄邁縣金江辦教師,實領月工資842元。離婚后在海口市海墾東路金橋新村購置一套房,并在該房的陽臺處以兒子名義開辦一間小賣部。被告楊X系澄邁縣農機一廠下崗職工,再婚后生育兩個孩子,家庭主要生活來源以被告楊X維修鐘表收入。2001年,被告楊X經診斷患開角型青光眼,先后在海南省人民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927.24元。
以上事實有海南省X學校學生科證明書、學雜費收據、澄邁縣金江鎮教育委員會證明書、疾病證明書等。
【一審判案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徐X現在海南X學校讀書,屬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人,因此有權向其父親或母親給付撫育費的權利。故原告徐X要求被告楊X給付撫育費合乎情理。被告楊X現無固定收入,又患病在身,可根據實際情況支付撫育費,不足部分可由原告徐X的母親給付。被告楊X主張原告徐X已就業,有生活來源,但未提供證據,不予認定。
【一審定案結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一、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X應付給原告徐X撫育費5734元。限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一個月內履行完畢。
【二審情況】
1、二審訴辯主張
一審判決后,上訴人楊X不服,提出上訴稱:被上訴人徐X未讀完初中便回家做生意幾年,有錢后才去讀書。我離婚后已再婚,二個孩子讀書,愛人無工作,還有一個八十歲的老父親,主要靠我維修鐘表的收入維持生活,現本人又患眼疾,生活極為困難,再無能力也無義務支付被上訴人徐X學費。被上訴人徐X母親經濟條件較好,有固定收入,應由其資助。
被上訴人徐X未作答辯。
2、二審事實和證據
上訴人楊X與被上訴人的母親徐某于1988年經法院判決離婚,男孩判由徐某撫養,女孩判由上訴人楊X撫養。但離婚后,被上訴人徐X跟隨母親徐某生活。因撫養費糾紛訴至法院,1996年澄邁縣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楊X支付被上訴人徐X12年撫養費給徐某。之后上訴人楊X履行了給付義務。2000年9月,被上訴人徐X于海南X學校就讀某政法大學專科班,學制二年,所需學費、住宿費、教材資料費、生活費共計17200元。上訴人楊X再婚后生育二個子女(男孩11歲、女孩5歲),妻子無職業,家庭生活來源主要由上訴人楊X維修鐘表收入。現上訴人楊X患有開角型青光眼疾。被上訴人母親徐某是教師,月工資為842元。
以上事實有海南X學校開具的證明、學雜費收據、澄邁縣金江鎮教育委員會證明書、疾病證明等佐證,足資認定。
3、二審判案理由
二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徐X年滿21歲,不屬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其請求上訴人楊X給付讀大專的撫養費,不屬上訴人楊X的法定義務。上訴人楊X以自己生活困難,無能力無義務支付撫養費為上訴有理,應予支持。
【二審定案結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澄邁縣人民法院(2001)澄民初字第85號民事判決;
(2)駁回被上訴人徐X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本案的關鍵是對成年子女支付撫養費是否為法定義務的認定?
對此問題一、二審判決及認定均不同。一審法院認為,法律規定生父負擔子女必要的撫養費是“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而不是到子女18周歲為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是以子女成年年齡標準來劃分,子女滿18歲而為成年人,但仍不能獨立生活的,父母仍對其有撫養義務。二審法院認為,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條件的。在一般情況下,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至子女滿18歲為止。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包括給付子女的生活、教育費,以及生活上對子女的照管等。這些是子女健康成長的物質基礎,也是父母對子女履行義務的主要內容。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可以免除的。即使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仍應履行撫養義務。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這一規定說明,撫養教育子女既是父母應盡的義務,又是子女應享受的權利。那么,本案中已經21歲、正在接受大學教育的徐X究竟屬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范疇。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曾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作出解釋:指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以及子女尚在校就讀的。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原則上采納了原來的意見。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予以明確為: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者。將尚在校就讀的學歷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以此作為父母的法定義務。這一解釋與我國憲法、教育法關于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的相關規定是一致的。九年義務教育屬初中以下學歷,初中以上學歷已經不再是義務教育。對于子女在校接受高中學歷的,父母盡撫養義務是法定的。在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及高中學歷教育進入大學后,絕大多數子女已滿18周歲,已成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人,其與父母處于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無論從人生觀還是心理角度講,已具備了獨立生活的能力,一般情況下應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來維持生活。目前,國家加大對公辦高校的財政投入力度,盡量降低高校學費標準,以保障大部分成年人能通過勤工儉學、助學金等方式完成高等教育。但對于有經濟能力的父母為其子女支付上大學的費用是應當提倡和鼓勵的。如果父母確實沒有給付能力,子女已經滿18歲,子女再要求父母必須給付自己上大學的費用,是不合理的。本案徐X請求父親一次性支付38000元的撫養費,她認為自己正在上大學,沒有固定收入,應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女子,這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及常理的。因為法律規定送子女上大學并不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且徐X的父親楊X再婚后,經濟條件較差,患病在身,已無能力再支付其在大學的費用。
據法律規定,送子女上大學并不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如有經濟能力的父母為其子女支付上大學的費用屬道德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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