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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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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同居關系子女撫養費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8 點擊數:40

撫養權律師
一、案情
劉某(女)與黃某(男)于2008年在深圳相識并同居,2011年1月生育一子黃某某。雙方因感情不合于2013年2月分居。分居后兒子由劉某的父母帶回江西老家生活,劉某繼續留在深圳,就職于某娛樂場所。事后,劉某發現,黃某實為已婚人士,結婚多年并育有一子,黃某在與劉某同居時故意隱瞞已婚事實。2013年5月劉某向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起訴黃某,要求兒子隨劉某共同生活,黃某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2000元至孩子滿18周歲。
原、被告于2008年相識并同居,2011年1月生育一子。因被告經常無端猜忌、打罵原告,雙方自2013年2月分居,分居后兒子由原告的父母帶回江西老家生活。原告于2013年3才得知被告已結婚,卻一直對自己及其妻子均隱瞞事實。原告認為,兒子自出生到分居后一直由原告照顧,孩子年齡尚小,由原告撫養較為有利,且原告將把孩子的戶口遷至江西由原告及其父母共同撫養。故原告起訴要求兒子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月支付孩子撫養費2000元至孩子18周歲止。
原告陳述的相識、同居、生育情況系事實,自己也確實在對原告與妻子互相隱瞞的狀態下與原告同居生子。被告毆打過原告,但是因為原告有外遇。雙方自2013年2月分居,分居后兒子由原告的父母帶回江西生活。被告認為,原告在娛樂場所工作,經濟收入不佳,且孩子在江西生活,各方面條件都不利于孩子的成長。被告的妻子現在已知曉并同意撫養孩子,二人都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請,要求兒子隨被告共同生活。同時,被告向法院申請對黃某某是否系自己親生做親子鑒定。
二、審判結果
原、被告于2008年相識并同居,2011年1月27日生育一子童某某。雙方于2013年2月分居,分居后童某某由原告的父母帶回安徽生活至今。被告與原告同居、生子期間已經與他人結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已成年)。被告目前就職于某有限公司,2012年1月到2013年5月的實發工資共計89,925.9元。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與童某某進行親子鑒定,鑒定意見為支持被告為童某某的生物學父親。原告劉某、被告黃某所生之子黃某某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黃某應自2013年7月起按月支付黃某某撫養費人民幣1200元,至黃某某18周歲止。
三、分析
1、關于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法定原則,子女未滿2周歲的,沒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一般隨母親生活,但雙方協商隨父親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滿2周歲未滿10周歲的,按照有利于子女成才的原則確認撫養權歸屬;滿10周歲的,需要征詢考慮子女的意見。本案中,黃某某已滿2周歲未滿10周歲,因此法院遵循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確認撫養權歸屬。黃某某自雙方2013年2月份分居后由劉某的父母帶回江西老家照顧撫養,為了保持生長環境的連續性,并結合孩子的年齡因素,黃某某隨母親共同生活更為適宜。另,從一般生活常理看,生母比繼母撫養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況且黃某系在隱瞞妻子的情況下生育黃某某,故應法院認定黃某某隨劉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
2、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受是否婚生的影響。黃某、劉某系黃某某的生父母,二人均有撫養黃某某的義務。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義務向孩子支付撫養費直至孩子成年。本案中,劉某主張享有孩子的撫養權,即主張由劉某一方撫養孩子,因此有權要求黃某支付孩子撫養費。而黃某主張劉某娛樂場所工作,經濟收入不佳,不利于孩子成長,這種主張并未獲得法院支持,因為撫養子女是父母雙方的共同義務,如果孩子隨劉某生活,則黃某有義務支付撫養費,并不是劉某一人撫養孩子。從中可以看到,經濟條件不佳的一方主張子女撫養權也會得到法院支持,一方面是因為經濟條件不是衡量是否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唯一標準,一方面是因為撫養子女是父母雙方的共同義務。
3、支付撫養費是法定義務,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撫養費是支付給孩子的,歸孩子所有并用于支付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只是因孩子未成年,在法律上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所以必須由監護人代為主張權利,撫養費也由監護人代為保管和使用。因此,無論是子女的撫養權歸父母中的哪一方,均無權免除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義務。類似于“孩子歸我養,不需要你支付撫養費”這樣的約定,無法免除法定義務,屬于無效約定。任何一方都不應該為了獲取孩子的撫養權而作出放棄撫養費的無效承諾,且無論是否曾經作出過這類承諾,事后都應當積極向對方追討孩子的撫養費。只有在一方經濟實力充裕可以保障獨自負擔孩子的全部費用的情況下,雙方才可以書面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即使有這樣書面協議,法院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法院就不會支持。此外,這種書面協議也只能約束父母,不能約束孩子,孩子仍可以向父母主張要求支付撫養費。
4、關于撫養費法定標準,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本案中,由于黃某某在江西生活,不在深圳生活,考慮到各地物價水平的差異、孩子的實際生活需要,并結合黃某的收入水平,故法院酌定每月1200元,僅部分支付劉某的請求。
5、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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