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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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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母親先于外祖父母去世,我可以代位繼承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1-08-04 點擊數:2
被繼承人老張與妻子婚后生育了一兒一女為小張和小紅,小紅已于2018年去世,小紅生前與丈夫生育一子小李。2020年老張夫婦先后去世,兩位老人留下有兩處房產及存款若干,作為外孫的小李能主張繼承老張夫婦的遺產嗎?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小李能否代位繼承其母親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
一般來講,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此處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具有平等的繼承權,民間所說的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不應再享有父母遺產繼承權的說法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本案中老張夫婦均已死亡,不論二老誰先死亡,二老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均應由第一順位的小張和小紅繼承,但現如今小紅已先于二老死亡,是否二老的遺產就應由小黑一個人全部繼承了呢?
不是的,小紅對二老的遺產仍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額,只不過不是小由紅來繼承了,而是由小紅的兒子小李來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小紅對老張夫婦的遺產享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額由其子小李繼承,即小李對老張夫婦的遺產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額。這即法律上所稱的代位繼承,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享有繼承權的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是發生代位繼承的前提條件;
2、代位繼承人須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或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此處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及繼子女;
3、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果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的,不發生代位繼承;
4、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主要是基于親屬關系的考慮,目的是為保護家庭財產的內部流轉,同時充分考慮了我國民間存在孫子、孫女,侄子、侄女或者外甥、外甥女繼承的傳統,盡量避免在無繼承人的情況下遺產收歸國家的情況。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導人們重視親情、建立和睦友愛的家庭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