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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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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我國對軍婚的管理規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3-11-28 點擊數:10
一、對于軍人結婚的管理規定
由于軍隊的性質,軍人擔負的任務和職業特點與一般公民不同,總政治部作出 了《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
按照規定的要求,軍人應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于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軍人結婚以后,夫妻雙方應積極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關于軍官的結婚問題,總政治部規定,軍官選擇的配偶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沒有嚴重傳染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軍官建立戀愛關系后,要主動向組織報告,由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營以下軍官申請結婚,由團政治機關審批,團以上軍官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批。經批準結婚的軍官,由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關于士兵的結婚問題,總政治部規定,義務兵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士官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義務兵和士官提出結婚,可利用探親假期間回原籍結婚;結婚時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然后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的義務兵或志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來不及到原部隊開證明時,也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總政治部還規定,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結婚。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結婚應持慎重態度,在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可以結婚。
二、對于軍人離婚的管理規定
軍人離婚也是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進行。如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即訴訟離婚。
對軍人離婚的訴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作出了詳細規定,把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并以此來劃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如果軍人一方為文職軍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需要在此著重指出的是,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有管轄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下發了《關于軍事法院試行審理軍內民事案件問題的復函》,授權軍事法院審理雙方當事人均是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軍隊在編職工的離婚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的本意是減輕地方人民法院的審判壓力、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及時化解軍內民事糾紛、維護部隊穩定,所以地方法院立案庭在受理雙方當事人都為軍內人員的離婚案件時,必須向當事人釋明其可以向軍事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訴。當然,如當事人不愿選擇向軍事法院起訴,地方法院必須立即辦理相關立案手續,及時進入實體審理,切實落實保護軍人利益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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