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女子用假姓名嫁二夫 是否重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8-22 點擊數:23
重婚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有配偶者未解除前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法律重婚,一種是有配偶者未解除前婚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事實重婚。下面這起案例說的是一女子用假姓名,分別與兩男子結婚,兩次都是只舉行結婚儀式而沒有領結婚證,那么,這名女子是否涉嫌重婚呢?
新聞背景:
2009年12月中旬,桐城青年汪某在部隊服役因傷住院認識了一名女網友,該女子自稱叫“楊美靜”,未婚,兩人網聊后覺得很投緣,后發展為戀愛關系;2011年2月9日,兩人在桐城市新渡鎮舉辦了結婚儀式。2011年11月,退伍的汪某攜帶14萬元退伍費回到老家,除去4萬元花費,將剩余的10萬元交于妻子保管。
婚后,二人甜蜜的幸福生活羨煞旁人,然而這樣的幸福卻是短暫的。2012年2月,汪某偶然發現妻子使用的銀行卡是用一個陌生名字登記的,面對丈夫的質問,“楊美靜”才老實交代了自己的真實信息:真名麗娜,且在安徽鳳陽縣已婚,育有一女。
這個消息如晴天霹靂,讓汪某無法接受,二人發生爭吵,汪某氣急之下摔門而出,而麗娜則收拾衣物回到老家,被她一同帶走的,還有汪某10萬元的退伍費和4萬余元的物品。
2013年5月19日,神色憔悴的汪某來到桐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三中隊報警。桐城警方接到報案后,立即開展調查走訪。
通過信息系統查詢,警方證實嫌疑人麗娜是浙江溫嶺人,民警隨即給浙江省溫嶺市、安徽省鳳陽縣發去協作函,對麗娜的身份信息及婚姻狀況進行核查。然而,兩方回饋的信息讓偵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后民警決定逆向倒查,經多方調查得知,麗娜曾跟一位叫阿凱的男子結婚并生育一女,然而在人口信息系統中,卻沒有登記到阿凱妻子的信息。民警再次發協查函至鳳陽縣,請求調取阿凱的婚姻信息,最終查詢到其登記的配偶名叫“曉萍”。經警方多方查證,最終確認“曉萍”是麗娜使用的又一個假名。
2013年8月27日,在鳳陽警方的支持下,麗娜被抓獲歸案。在銀行交易記錄等證據面前,麗娜終于承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審訊,麗娜稱,與汪某是在網上認識并發展成為戀人關系,謊稱自己未婚,因其經常觀看法制節目,深知如果與汪某領結婚證,可能會涉嫌重婚被公安機關追究,便與汪某協商只辦結婚儀式不領證。目前,麗娜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法理分析:
犯罪嫌疑人二度使用假名結婚,只辦儀式不領證,重婚了嗎?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一切公開的或變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結合都是非法的。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婚不予登記;已經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后,始得再行結婚。納妾者亦應按重婚論處。重婚在民事上是婚姻無效的原因,在刑事上應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責任。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均須按重婚罪予以制裁。
重婚有兩種形式: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2.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本案中,麗娜與阿凱、汪某雖然都未辦理結婚證,但是都舉行了結婚儀式,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甚至與阿凱育有一女。那么,麗娜的行為屬于重婚行為嗎?要認定麗娜是否重婚,得知道她與阿凱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時間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新婚姻法頒布實施前就同居但未領結婚證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那么,麗娜在前婚,即其與阿凱的事實婚姻未解除的情況下與汪某辦了婚禮,以夫妻名義同居,這樣更構成了事實重婚。
假若麗娜與阿凱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時間在94年2月1日之后,新婚姻法已不承認事實婚姻,那么,他們的關系只能認定為非法同居,而同居關系可自行解除,無須辦理任何手續。麗娜與汪某“結婚”是在2011年,明顯是在新婚姻法實施之后,因此,他們也只能認定為同居關系。所以,根據這樣分析,麗娜則不構成重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