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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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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和對外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3 點擊數:34

夫妻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對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些規定涉及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約束。夫妻雙方都必須依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夫妻財產利益的分配也必須按照有效約定進行。夫妻雙方必須嚴格執行財產約定,不得隨意變更、撤銷。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樣以書面的形式,且如原約定經過公證機構公證,亦要經過公證機構公證才能變更、撤銷。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承認其對外效力,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我國立法以“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原則通過。在夫妻財產約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財產約定,婚姻當事人的夫妻契約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債務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約定而不承擔該債務。夫妻中未借債一方只要不能證明作為債權人的第三人知道該財產約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行對第三人清償債務,清償后,夫妻中不負債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償。
至于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還包括知道該約定的內容,法律沒有規定。但從首先保護無過錯的第三人考慮,只有第三人知道財產約定時才對外產生效力。且“知道”的舉證責任倒置于夫妻財產約定的雙方而非第三人。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財產約定,比如在債權債務文書中注明債務方夫妻實行約定制,且注明了約定內容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及于第三人,該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財產約定的另一方承擔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用個人財產清償。
因此,夫妻簽訂的婚前或婚內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依照協議履行;對外該協議不得對抗第三人,尤其是債權人,除非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協議內容,否則夫妻婚內的債務仍應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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