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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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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存在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8 點擊數:17

在傳統婚姻家庭中,女人被視為男性的附屬品,不被作為一個獨立的人來看待和尊重,這種思想意識上的不平等直至今日還滲透在我們周圍的一些家庭中,父權、夫 權思想仍有一定市場。具體表現是:有些丈夫將妻子視為私有財產和附屬物,輕者隨意打罵,重則摧殘;而一些深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等封建傳統意識影響的 受虐婦女認識不到自身的人格和價值,習慣于對夫權逆來順受,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有一大部分的上訪婦女被丈夫打傷后,因害怕家丑外揚,茍安認命,甘做當代 秦香蓮,或以氣相爭,為了孩子和面子寧可承受死亡婚姻的痛苦折磨,竭力維護“家庭”的外殼。殊不知,如此拚命維持的結果,到頭來只能害苦自己。
我國現行法律不夠完善,尚無配套措施預防、制止家庭暴力。在立法上,由于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個法律之中,有的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差。根據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家庭成員之間的輕微與輕傷傷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訴”才處理的規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訴,這就出現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下也敢為所欲為,而司法人員卻不去制裁狀況。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增加了辦案難度,沒有確鑿證據,致使執法部門難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家庭暴力一般發生在家庭當中,當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沒有 第三者在場,加上有的婦女不及時到司法部門鑒定傷情,這就給取證造成了困難,而沒有確鑿的證據,執法部門無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
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權利與控制不平等。多數家庭暴力都是因為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權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卻往往難以控制,比如,傳統觀念中的父權思想,所謂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容易導致父親對孩子施暴。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數的暴力也是因為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考或行為,但往往無法控制,而采取傷害方式來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婚姻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是男性,由于男性天生在語言表達能力方面比女性差,在體力方面比女性強,當男性無法以語言使女性順從時,就會以肢體動作來獲得控制對方的能力。處理婚姻關系不夠慎重,婚姻基礎不牢固發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礎不穩固,原本婚姻質量較差,夫妻之間的關系處于一種松散或仇視狀態,這為家庭暴力埋下隱患,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這種缺乏感情基礎的婚姻呈上升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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