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知被告是誰”的離婚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9 點擊數:36

一對結婚育子多年的夫妻,直到丈夫突然離家出走,妻子方知老公身份造假。由于一直找不到老公,不知道作為被告的老公是誰,妻子為解除這段荒謬婚姻歷經波折,在兩次訴訟被駁回后,妻子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最終受理了這起“不知被告是誰”的離婚案。
【老公跑了方知身份有假】
近日,某中院受理一起離婚上訴案件,案件中的男方用了假身份登記結婚。2010年,張某與朱某在當地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后賴某離家出走,杳無音訊。2012年5月,張某到公安機關報案始知朱某所持有身份證信息有誤,真實的身份證號碼所有人為“劉浪”。
為解除婚姻,張某曾以結婚證上的身份信息有誤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希望通過撤銷結婚證來解除雙方的關系,但法院認定結婚證不宜撤銷。
【被告不明一審未受理】
在該起行政訴訟中,朱某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證實朱某的戶口為虛假戶口,已于去年11月21日予以注銷。因張某一直找不到朱某,根本不知道丈夫的真實身份,該婚姻名存實亡,今年4月24日,張某向所在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二人的婚姻關系。
原審法院認為,張某訴朱某離婚糾紛一案,因朱某與張某結婚所使用的戶口已被注銷,其真實的身份信息情況不明,屬于被告不明確,故裁定不予受理。
【二審法院終于受理離婚】
對于一審裁定,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本案中,張某確與使用虛假戶籍資料的男子登記結婚,該男子在婚姻登記機關所留照片、指紋、簽字等,均能證明該男子的真實存在。
法院認為,在先行的行政訴訟已被駁回,且該男子真實客觀存在的情況下,法院不宜將當事人的訴求拒之門外,而應給予其合適的救濟途徑,故法院認為張某的訴請符合有“明確的被告”的起訴要件,應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