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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死后,繼母對繼子女是否有優先撫養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8-01 點擊數:29
【案情】
2011年4月15日,李某與向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男孩笑笑(化名,2004年3月5日出生)由父親向某撫養成年。2012年2月3日,向某與唐某登記結婚,笑笑隨父與唐某共同生活。2013年8月7日,向某因車禍身亡,保險公司理賠向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人民幣42萬元。向某死亡后笑笑一直由繼母唐某撫養。2014年6月,李某向唐某提出讓笑笑隨其生活,遭到唐某拒絕,李某遂訴至法院。
原告李某訴稱,我是笑笑的生母,對笑笑享有法定的撫養權,笑笑應該由我撫養。
被告唐某辯稱,笑笑隨我生活二年多,我將其視如己出,笑笑也非常喜歡我。而李某這二年多來從未盡過母親的義務,她想要回笑笑無非是沖著保險公司的理賠款來的,我無論如何都不會將笑笑交由李某撫養的。
【分歧】
生母與繼母誰有優先撫養權,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唐某與笑笑共同生活時間不長,且此期間是由向某和唐某共同撫養笑笑,唐某在經濟上的付出并不多,故唐某與笑笑之間并未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母子關系,而是一種直系姻親的繼母子關系,向某死后這種繼母子關系自然終止,笑笑應由其生母李某撫養。
第二種意見認為,唐某與笑笑之間已經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母子關系,這種關系不能輕易解除,從有利于笑笑的成長考慮,笑笑應由繼母唐某撫養。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繼父母子女關系的類型。理論上將繼父母子女關系分為三種:名分型、事實撫養型和收養型。第一種是純粹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或者說是名分上的繼父母子女關系,雙方不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并隨著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婚姻關系的終止而終止。第二種是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是指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期間對繼子女給予了事實上的撫養而形成的一種擬制血親的關系。第三種是形成了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對于第二種,我國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可見這種繼父母子女關系與生父母子女關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事實撫養型的判斷。如何確認事實撫養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類型,法律沒有明確的具體規定,筆者認為,應從經濟上、時間上及情感上三個方面去考量。繼父母是否給付了繼子女部分或全部生活費用是形成此種關系的首要條件,無論繼父母是單獨撫養抑或與生父母一方共同撫養,也無論繼父母經濟上的付出多寡,只要力所能及,就應肯定其撫養行為;其次,對繼子女撫養時間長短也是一個考量因素,如果時間太短,繼父母子女之間尚未建立一種穩定的家庭成員關系,也就談不上形成了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此外,從情感上去把握繼父母子女關系也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繼父母子女在一起生活時間較短,但雙方確實形成了一種相互信任、相互依賴的情感,從而達到了直系血親關系的程度,就應肯定彼此形成了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本案唐某與笑笑共同生活一年多時間,唐某盡了一個母親應盡的義務,并對笑笑疼愛有加,應當認定雙方建立了有撫養關系的繼母子關系。
3、事實撫養型有優先撫養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這說明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不僅有法定的撫養權,且從立法本意看要優先于生父母的法定撫養權。結合本案,唐某一方面對笑笑依法具有優先撫養權,另一方面從保護未成年的最大利益原則出發,因唐某與笑笑之間已經形成了一種穩定、和諧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由唐某撫養也更為適宜,如強行讓笑笑去李某處適應一個陌生的生活環境,是不利于笑笑的健康成長的。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撫養權的歸屬應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為原則,經過二年多的共同生活,被告唐某與笑笑之間已經形成了具有事實撫養關系的繼母子關系,唐某對笑笑十分疼愛,且表示愿意繼續撫養笑笑。而原告李某在此期間從未探視笑笑,也未盡任何撫養義務。笑笑與李某之間難以在短期內建立感情,如變更撫養確實不利于其成長。故,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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