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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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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離婚均主張房屋為個人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30 點擊數:6
樅陽一對小夫妻在鬧離婚后,對離婚均沒有異議,但雙方為房產鬧得不可開交,都主張房屋系個人財產,近日,樅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基本情況】
2011年1月張翠和趙海登記結婚,2013年10月,雙方通過分期付款以25.08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屋。然而沒想到,房子還沒來得及辦房產證,雙方就鬧起了離婚,2015年1月12日,張翠向法院起訴離婚。
庭審中,張翠稱,房子必須歸其所有,首付款10萬元是其個人出資,15.08萬元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所以自己應分得17.54萬元的份額。對此,丈夫趙海卻不認同,趙海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013年10月5日其父取款10萬元的取款憑證,證明2013年10月11日張翠支付的10萬元首付款是趙海父母出資,并稱尾款也是其父母出資,房屋系其個人財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張翠主張首付款10萬元是其個人出資,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趙海提供的取款憑證只能證明其父親取過錢,但并不能證明該錢是用于2013年10月11日的購房出資,亦不予認定。本案中兩次付款均發生在婚姻登記之后,該房屋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房屋判歸張翠所有,并由張翠給予趙海12.54萬元房屋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