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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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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獨資企業財產的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30 點擊數:3
離婚中,對所涉及的個人獨資企業財產進行分割的前提是該財產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案件中所涉及的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夫或妻以個人財產作為個人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另一種是夫或妻以夫妻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而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第17條的規定,投資人以個人所有的財產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財產為其個人所有,并依法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由此,夫或妻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個人所有,并依法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由此,夫或妻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財產應為其個人所有,不存在離婚時財產分割問題。但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企業所得收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時,經營企業所取得的收益應進行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設立企業,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且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對夫或妻以一方名義用夫共同財產作為個人出資而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企業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確定了夫妻共同財產之后,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一方主張精英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愿意精英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一方要求取得企業經營權,另一方則要求分割一定財產的糾紛,應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從有利于企業經營生產考慮,將企業判決由主張精英企業的一方所有,由取得企業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應的補償,維持企業組織形態的完整性,而不應對企業財產進行分割。至于取得企業的共同財產的價值進行評估確定,即對離婚時企業的現存資產進行估價,然后以評估機構對企業財產確定的評估價值為標準,按照離婚財產分割原則,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如果當事人之間就企業財產的分割及如何補償另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處理。
對當事人雙方均主張企業所有權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在對企業歸屬的處理上,如無法按照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和當事人雙方對企業的實際需要程度、精英能力等因素進行裁決時,應當辭去競價方式決定企業的歸屬,即由出嫁最高的當事人一方取得企業所有權。取得企業所有權的一方應按照企業的最高競價價格,按均等分割的原則給予另一方相應數額的補償。
雙方均不愿意精英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并以企業財產對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稅款等債務進行清償;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夫妻共有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企業債務全部清償完畢后的生育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企業的經營運作需要經營者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領導、組織、管理等能力,對經營者的綜合素質有較高的要求。因此,實踐中,分割夫妻在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通常采取折價補償的做法,將企業判決由主張精英企業的一方所有,由取得企業的一方對靚衣坊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的價格,以評估機構對企業財產確定的評估價值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