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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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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戀愛期間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法院判決房屋共有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5 點擊數:211
現代都市男女,有部分男女實行的速食愛情,在戀愛的過程中,難免會有財務上的往來,尤其是在熱戀的時候,可能會出現男方出資買房登記在女方名下,或者男女共同出資買房登記在雙方的名下。但是因為愛情來得快去的也快,當男女雙方決定分手的時候,無法避免的會涉及到財物的問題。一般來說,對于一些小額的財物,我們認為是一種贈與關系,只要贈與物已經交付或者登記,贈與行為即已經完成,贈與方無權要求返還。但是對于房產這樣的金額較大的財物,如果仍這樣認為,可能就會存在不公平的現象。對于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情形,有些觀點認為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來說,如果房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權利人并沒有出現登記錯誤等情形,那么一般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以房產登記簿上的權利人為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這是一種附義務的贈與行為,即以締結婚姻為條件,當這個義務沒有實現的,贈與合同因為義務未履行而沒有生效。對于上述兩個觀點,皆有可取之處。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審判實踐中,不僅要考慮到由誰出資,又登記在誰的名下,還要考慮到雙方的經濟情況以及對房屋的貢獻等條件。
【案情簡介】
原告(反訴被告):肖某
被告(反訴原告):聶某
2009年3月24日,原、被告共同作為買方與案外人朱某簽訂了《房地產預售合約》,約定原、被告共同向案外人朱某購買坐落于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廣深公路東側錦繡花園某棟某號房屋,成交價為人民幣31萬元。
2009年4月2日,原、被告共同作為買方與案外人朱某簽訂了《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原、被告共同向案外人朱某購買坐落于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廣深公路東側錦繡花園某棟某號房屋,原、被告各占50%份額。
2009年4月7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了涉案房產的房地產證,房地產證上的登記權利人為原告和被告,原、被告各占50%份額。后雙方分手,因財產分割產生糾紛,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我國不動產物權采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方可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則不發生效力。同時,該法律還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本案所涉的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廣深公路東側錦繡花園某棟某號房屋,其登記權利人為原告和被告,原、被告各占50%份額。被告并無證據證明該登記行為存在違法違規情形,足以認定原告和被告共同作為涉案房產的登記權利人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因此,原告訴請確認其享有涉案房產50%產權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確認涉案房產所有權歸其所有,并要求原告將涉案房產登記在原告名下的份額過戶至被告名下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均不予支持。至于涉案房屋的錢款問題,原、被告雙方可另尋法律途徑解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條、第14條、第1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的規定,判決如下:(1)確認原告與被告各占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廣深公路東側錦繡花園某棟某號房屋所有權50%的份額;(2)駁回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本訴受理費人民幣1522元及反訴受理費人民幣761元,均由被告承擔。
【法律分析】
依照我國《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不動產的登記具有推定力,即經合法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
但是《物權法》第19條第1款還規定了,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這表明房地產權證上所推定登記的產權人只是證權程序,而不是賦權程序,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據查明的事實對現有的權屬登記予以否定。
本案中,該房屋是原、被告共同出資購買的,并且已經辦理了登記。登記簿上將原、被告登記為產權人表明原、被告對該房屋均享有產權。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來說,房屋已經確定的戀愛雙方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分割共有財產,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因此,原、被告對該房產各享有50%的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