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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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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時保險的分割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5 點擊數:37
隨著人們觀念的改變,越來越多的人會通過買保險的方式進行投資或作為自己的一種保障。保險的形式多種多樣,在離婚案件中應該如何處理呢?
一、雙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保險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5條有作出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后,夫妻又離婚的,應當按照以下情況處理涉及保險的糾紛:(一)一方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親屬為受益人的,應當給予對方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的補償。(二)一方為投保人,對方或其親屬為受益人,人民法院應當對方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合同效力的請求,但該方當事人應當給予投保人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值一半的補償。”具體來說,有以下兩種分割方式:
方法一:分割現金價值,夫妻各分50%
辦理退保,即提前解除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在退保成功后,保險公司會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雙方每人分得50%。但是退保時,保險公司會扣除一部分費用,特別是投保時間很短的長期保險,退保返還的現金價值未必有繳納的保費多,對于夫妻雙方都有損失。除了顯性損失以外,隨著年齡的增大,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獲得相同的保障額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的保費,確實得不償失。
方法二:變更投保人,把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
人身保險是對特定人的身體、壽命進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便是離婚后,只要正常繳費,保單依然生效,而保單的保險金權益也歸保險人所有。各家保險公司都有保單變更服務,可根據家庭和保險的具體情況,通過進行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變更來延續保障。但轉讓后,擁有保單的一方應該將保險現金價值的50%支付給另一方。這里支付的應當是保單的現金價值50%,而非已經支付保費的50%。
至于受益人,如果尚未指定,離婚后,夫妻之間第一順序繼承人的關系就自動解除。而若果受益人被指定了,也可以進行更改。
需要注意的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保險可以分割,但是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婚前所購買的保險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自然應當作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不予分割,但是在生活中,經常因為所購買的保險的繳費時間跨度較長,存在婚后亦有夫妻共同財產投入的情況。但是法律對該問題如何解決并無規定。
一般來說,由于該保險合同訂立于婚前,購買保險一方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因保險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這個債務雖延續至婚后繼續支付,由于合同的相對性,仍然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共同債務。有鑒于此,配偶一方并不因夫妻共同財產用以繳納保險費而取得保險利益;而在離婚時,婚前訂立保險合同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所繳保費的一半作為補償。
(三)為子女購買的保險如何分割
一般來說,父母作為投保人是有權終止保險合同的,故父母作為保險人仍然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分割該保險。具體分割方式,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若干為題的解釋》第45條的規定操作。但是,有一類人壽保險約定,子女存活到一定年齡可以領取生存保險金,此時領取的生存保險金是保險利益的兌現,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此時該保險金利益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夫妻在離婚時不能就該財產主張分割。
那么,在離婚時,能否主張另一方繼續支付子女的保險呢?由于我國的撫養費只包括基本生活費用、基本教育費用、基本醫療費用,而保險費并不在撫養費的范圍,因此一般來說如果一方不同意繼續支付保險金,法院是不會支持該主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