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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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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實際的知識產權收益應作為共同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8 點擊數:37
【基本案情】
張某(女)與楊某(男)結婚已11年,結婚11年來,張某任勞任怨,將家務事全部攬到自己身上,一心幫扶楊某的小說創作事業。楊某經過努力,在小說創作方面,校友成就。楊某結婚前曾創作中篇小說一部并獲獎,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再版獲得稿酬一萬元。婚姻存續期間內楊某又創作并出版過一部長篇小說,獲得版稅十萬元。現張某以性格不合為由起訴法院要求李云。在離婚中,張某要求分割版稅是一萬元,有因原創做的長篇小說可能再版,而要求對可能取得的版稅折價補償,而對另一部也已完稿、正在洽談出版事宜的長篇小說,她也請求分享其著作權。張某辯稱,小說為自己個人創作,利益應歸其個人所有。法院最終判決僅對10萬元版稅予以平分。
【律師點評】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妻子完全可以分割丈夫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故楊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創作的長篇小說的版稅十萬元,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是,對于結婚前曾創作中篇小說的稿酬,張某對其著作權的產生沒有任何貢獻,不能要求分割這一萬元的財產,該部分財產應當視為個人財產。對于未發表的長篇小說和已發表長篇小說可能昌盛的版稅,由于該小說現在尚未出版,版稅收益尚不確定,張某無權風向其財產收益。而即使離婚后楊某因此取得版稅收益,也應當視為是楊某個人財產。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張某有權要求法院給予適當照顧。
【知識拓展】
《最高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只是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