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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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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無法提供相關證據,受脅迫婚姻難撤銷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30 點擊數:43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
被告:葉某
原、被告于2001年2月經人介紹認識,2009年1月16日在廣州市越秀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沒有生育子女,也沒有共同財產和債務。在原、被告交往過程中,原告張某因覺得雙方性格不合而遲遲不愿辦理結婚登記。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后的一段時間內,原告張某曾因為對于被告葉某結婚的恐懼而出現過諸如失眠、情緒易緊張、手臂抖動等的應激狀并先后到廣東省人民醫院、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做過檢查和治療。2009年9月21日,原告張某以其與被告葉某的結婚登記存在被告的脅迫違反了《婚姻法》關于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規定為由,向本院提前撤銷婚姻關系的訴訟。
【各方觀點】
原告張某觀點“原告張某與被告葉某原本是戀愛關系,在雙方交往的過程中,原告張某因雙方性格不合,對被告葉某提出的結婚想法一直不予同意,甚至因此害怕結婚而到醫院尋求心理咨詢。在原被告交往的過程中,原告曾向被告借款,被告也常以此為借口要求結婚,被告曾多次威脅原告,申城若不同意結婚,則會去原告工作單位去鬧,并要原告聲譽掃地。原告迫于被告的壓力,于2009年1月16日與被告在廣州市越秀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因原告系受被告脅迫結婚,雙方性格本就不合,因此雖然已經登記結婚,雙方并無一般新婚夫妻所應有的幸福可言,這段婚姻對于雙方都是痛苦的。被告脅迫原告辦理了結婚登記,違背了原告的真是以上表示,要求撤銷雙方的婚姻登記。
被告葉某觀點:在結婚以前葉某與原告同居了5年,5年之中原告一直推脫遲遲不同意結婚。原告實際是因為存在婚姻恐懼癥而導致雙方結婚以后感情破裂,原被告之間確實有債權債務關系,但葉某挺不是因為債務而脅迫原告結婚。
【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有結婚和離婚的權利和自由,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我國法律的保護,任何一方采取脅迫等方式強迫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而結婚的,被強迫一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
本案原被告于2002年2月經人介紹認識,在持續幾年的戀愛交往過程中,原告張某認為雙方性格不合而遲遲下不了結婚的決心,被告葉某在庭審中也承認對原告張某有過如果不結婚就到張某工作單位去鬧和破壞張某名譽的脅迫行為,但被告在庭審結束之后的2010年3月18日又向本院遞交了《不同意撤銷婚姻關系的聲明》,否認在與原告張某的戀愛結婚構成中存在脅迫原告結婚的事實,并同時提交了顯示日期“2009、20、25”簽名“張某”的《保證書》。本院認為,因被告否認存在脅迫原告結婚的事實,而原告又沒有提供其他有效證據鄭敏被告葉某存在脅迫其結婚的行為,同時原告雖然主張在班里結婚登記的前后時間內出現過失眠、精神易激動等病理性過激行為,并曾到廣東省人民醫院和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做過檢查和治療,但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治療的 疾病與結婚,或與被告葉某的脅迫有何種關系,同事被告葉某對原告主張的脅迫結婚的事實不予認可。因此,依據《宗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脅迫其結婚的證據不足,故對原告的要件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原告張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葉某存在有脅迫其結婚的事實,同事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結婚前后治療的疾病與結婚,或被告的脅迫具有何種關系,原告張某的撤銷婚姻關系的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法院不予準許。原告張某表示自愿承擔本案訴訟費,法院予以準許。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