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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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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雙方未登記結婚,法院判決返還彩禮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8 點擊數:53
【法律依據】
彩禮,有的地方也將其稱為聘禮、納彩等,這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習俗。一般來說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男方及其家庭按照當地風俗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實物。目前,在我國的一部分地區,結婚給付彩禮的現象仍然普遍。因彩禮所導致的糾紛也是很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及夫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
被告:呂某
劉某、呂某2009年農歷10月13日經人介紹認識,同年農歷11月2日雙方按風俗舉行見面儀式,儀式上劉某及其親友給呂某禮金9200元。后雙方在商定舉行結婚事宜送好時,劉某方給呂某方10000元禮金;行禮時又給付呂某方8000元禮金。同年農歷12月2日劉某與呂某按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劉某方給付呂某方上車禮1100元,下車禮200元,結婚儀式當天送給呂某方價值500元的禮品。2010年3月劉某、呂某分居。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劉某、呂某經人介紹并確立戀愛關系,后舉行結婚儀式,但是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痘橐龇ā返?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的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按照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到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該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本案中,劉某與呂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時呂某又未達到法定年齡,故劉某、呂某系同居關系,這種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彩禮是雙方在確立戀愛關系、結婚時相互交付的一種禮金,這種禮金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其成就的條件是男女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劉某、呂某按風俗舉行見面儀式、“結婚儀式”以及交往中,劉某給呂某先進以及物品中,屬于彩禮的有:(1)農歷11月2日雙方按照風俗舉行見面儀式,儀式上劉某及其親友給付呂某某禮金9200元;(2)后雙方在商定舉行結婚事宜送好時,劉某方給呂某方禮金10000元;(3)行禮時給付呂某方8000元禮金;(4)同年農歷12月2日劉某。呂某按照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劉某方給付呂某方上車禮1100元,下車禮200元,以上總計25800元。因劉某、呂某不存在婚姻關系,且二人從2010年開始分居,不存在深厚的感情基礎,呂某辯稱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不予采納,故呂某應將屬于彩禮的25800元返還劉某。結婚儀式當天劉某方送給呂某方價值500元禮品屬于贈與,呂某可不予返還。原審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判決:(1)呂某于判決生效后10內返還劉某彩禮現金25800元。(2)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俺家受理費530元,劉某負擔10元,呂某負擔520元。
二審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到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及夫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劉某與呂某雖然按照當地風俗舉行結婚儀式,但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雙方并沒有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呂某應當將彩禮返還給劉某。關于呂某應當返還劉某彩禮的數額問題。雙方舉行結婚儀式當天劉某支付給呂某的1100元上車禮與200元下車禮,及行禮時支付呂某的8000元禮金,按照當地的風俗,屬于男女雙方舉行結婚儀式男方給女方的禮節性贈與,不屬于彩禮,呂某可不予返還。呂某接受劉某的現金和物品中,屬于彩禮的有:呂某在雙方舉行見面儀式時接受的9200元禮金,送好時接受的10000元禮金,總計19200元,呂某應當返還。綜上,原審法院認定的彩禮金額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第(3)項的規定,判決如下:(1)維持臨潁縣人民法院(2010)臨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2)撤銷臨潁縣人民法院(2010)臨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以及訴訟費用承擔部分。(3)呂某與本判決生效后10內返還劉某彩禮19200元。
【律師點評】
成都離婚律師認為,彩禮的判斷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法律上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且各地關于彩禮的習俗也不盡相同。在實踐過程中一般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對彩禮進行認定。(1)當地有無給付彩禮的習俗。當地確實存在給付彩禮的習俗作為審理此類糾紛的前提,若當地沒有婚約彩禮的習俗存在,則不涉及給付彩禮與返還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彩禮為彩禮的,要視其具體情況來確定屬于男女交往間給付財務糾紛來處理。(2)彩禮的價值。按照一般常理來說,男女結婚是大事,因此所送的彩禮價值較大,價值較大的判斷應當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雙方的經濟情況等進行判斷,由法官自由裁量。(3)彩禮的贈送方式。彩禮是民間習俗,贈送方式無書面約定,一般按照當地的習慣做法進行,有一定的程序、方式。但對于該筆錢物屬于彩禮不一定要求嚴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予以默認。(4)彩禮的贈送、接受的主體。在實踐中,彩禮贈送的主體一般為男方或者男方近親屬,且借用男方個人或者家庭的名義。而接受彩禮的主體為女方家庭或者女方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