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冒用他人姓名辦理的結婚證能否撤銷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6 點擊數:16

【基本案情】
2002年1月28 日,妹妹秋菊(化名)未達婚齡盜用姐姐春花(化名)身份證成功辦理結婚登記。2013年春節,妹妹盜用姐姐身份信息辦理結婚登記一事在一次家庭爭吵中暴露。已婚的姐姐猶如晴天霹靂,自己怎么就與妹夫呂某辦理了結婚證,如此荒唐實難接受!可盜用自己身份信息的卻是自家妹子,無奈之下,為解決這樁荒唐事,姐姐只好將矛頭指向民政局,一紙訴狀將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結婚證。
【不同分歧】
被告民政局頒發結婚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該結婚證能否撤銷?
【律師評析】
本案中姐姐春花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其并未參與2002年1月28日與妹夫呂某申請結婚登記的行為、并未作出愿意結婚的意思表示。法院以婚姻登記的女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且不能證明婚姻登記系女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為由,認定被告頒發上述《結婚證》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且違反了《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第三人秋菊冒用原告的名字和身份資料(但未提供春花的居民身份證)與呂某到民政辦公室辦理登記結婚,而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未認真審核、比對,向第三人秋菊和呂某頒發了“登記人為春花(女)、呂某(男)”的《結婚證》,違反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版)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 “提供居民身份證”的強制性規。
法院依法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同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答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行政案件原告資格及判決方式有關問題的答復》(2005年10月8日法【2005】行他字第13號)第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婚姻關系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且不能證明婚姻登記系男女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對該婚姻登記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之規定,作出撤銷結婚證的一審判決。判決之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