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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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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外來女”為購房假結婚,攤上巨額債務還不還?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8 點擊數:34

為了規避二套房政策,“外來女”小玉與老公假離婚,又和陌生男林先生假結婚,約定給予對方3萬元“好處費”。
沒想到剛簽完購房合同,林先生就玩起了失蹤,還因盜竊攤上60萬元債務,這突如其來的變故,令小玉措手不及。
前思后想,小玉決定與陌生男一刀兩斷,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拒絕償還林先生尚未履行的巨額欠款。
那么,為了規避政策假結婚,對方攤上巨債還不還?
1994年2月1日以前,沒有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適婚男女,構成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才算締結有效的婚姻關系,同樣受法律保護。
“假結婚”是一種時髦說法,適婚男女自愿領取結婚證,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對夫妻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此時當事人的約定不能對抗法律強制力。
當然,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起訴離婚的,法院一般會判決準許離婚。
另外,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欠債,夫妻不一定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只有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處分共有財產而產生的債務,才算夫妻共同債務。
小玉和陌生男簽訂“好處費”協議,婚后沒共同生活,足以證明假結婚,法院會判決準許離婚;陌生男林先生所欠巨債,屬于個人債務,小玉無須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