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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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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存在登記瑕疵的婚姻關系的效力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5 點擊數:9
在實踐中,常常會碰到這樣情況,男女雙方去登記結婚,可能因為其中一方有事無法按時到達民政局因此就找自己的親戚冒名進行登記。這樣的結婚登記是具有瑕疵的,還可能會出現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情況。結婚登記瑕疵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從目前使用的特定語境來看,主要是指在結婚登記中存在程序違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結婚登記瑕疵不屬于《婚姻法》第一條規定的無效婚姻以及第11條規定的可撤銷婚姻情形。但是,由于程序具有瑕疵的的婚姻登記存在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會受到質疑。對于存在程序瑕疵的婚姻登記的效力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婚姻登記程序,系法律強制性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應當無效;另一種意見認為,婚姻關系是特殊的人身關系,根據《婚姻法》的精神,要維護婚姻關系的穩定,婚姻登記程序中的瑕疵,并不必然導致實體(婚姻)無效。對于婚姻登記瑕疵的效力問題,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討論:
一、婚姻登記瑕疵應如何救濟
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46條規定,除受脅迫婚姻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因此,對于申請婚姻登記當事人提供虛假身份證明,騙得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因此,對于申請婚姻登記當事人提供虛假身份證明,騙得婚姻登記的,另一方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并無直接作出撤銷登記的權限。
同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條所明確的,“當事人以婚姻法第10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故婚姻瑕疵登記應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途徑解決。
二、婚姻登記行為的瑕疵是否導致婚姻關系的無效
從法律行為的性質來看,行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它不過是對已有法律關系或事實的認可,不同于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許可。有效婚姻的關鍵在于事實是否存在,雙方當事人向結婚是否是真實意愿,是否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具備這些條件就是有效的婚姻。婚姻登記只是政府出于公益對婚姻當事人雙方結婚意愿和婚姻行為的確認,其主要作用在于通過對已存事實的認可,以期達到一種證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故婚姻關系只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可成立,既婚姻當事雙方既有共同結合的意愿,也有共同生活的事實、若當事人雙方滿足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則即便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中存在瑕疵,但這種登記行為中的瑕疵I把那個不必然導致婚姻登記無效,就更談不上婚姻登記無效。
三、是否受行政訴訟時效的限制
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將結婚登記瑕疵排除在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之外,因此當事人想要撤銷結婚登記的,就只能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那么,這種問題會不會受行政訴訟時效的限制呢?
從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對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看,當事人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訴訟,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以上訴訟時效的規定并沒有例外情形,也就是說,《行政訴訟法》中的訴訟時效并不會對登記瑕疵進行例外適用。盡管這一規定可能因為婚姻關系的特定性而造成司法處理上的不公平,但在新的規定出臺之前,還是應當嚴格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四、若行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被撤銷,無過錯一方是否有賠償請求權
從《婚姻登記條例》第7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僅是一種形式上的審查,僅僅對于需要提供的申請人身份證件、權屬證書等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進行審查,不對這些登記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因此,對于偽造逼真的證件導致登記錯誤的,只能由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人來負責。除非登記機關有重大過錯,如非常明顯的身份證偽造都不能分辨,否則登記機關是不用承擔責任的。而婚姻登記出現瑕疵,大多都是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弄虛作假造成的,如沒有親自去登記、借用他人身份、提交虛假材料等,并非國家機關侵犯一方當事人的權利。應該由弄虛作假的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損失進行賠償,這是一種民事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