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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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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軍人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案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6-09 點擊數:38
基本案情:
吳某(男)是一名軍人,2009年,他經人介紹認識了張某(女),兩人在一起相處了一段時間后,覺得彼此都還算談得來,而且兩人的年齡均已偏大,于是就登記結婚了。婚后,吳某因為工作需要,經常會部隊,但是又怕冷落了張某,一有時間,吳某就會回家陪妻子,就這樣兩人的生活過的也還可以。一年后,吳某和張某的婚生子吳某某出生,給這個家庭增加不少歡樂,而吳某的父母對孫子更是疼愛有加。但是,不久之后,吳某又因為工作問題而趕回部隊,長期沒有回家,兩人實際上處于分居狀態。2011年,吳某與張某的感情惡化,經常在電話中發生爭吵,最后,張某帶著孩子會了娘家,并且不讓吳某和其父母看望孩子,于是,吳某像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并請求法院將孩子的撫養權判歸自己所有。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現已破裂,請人民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
(一)、原、被告之間缺乏感情基礎,婚后關系僵化,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
感情是婚姻的基礎,原被告雙方不是經過了解并經感情加深而結合的,僅僅是因為已到結婚年齡且年齡偏大了而辦理的結婚登記手續,因此原被告雙方之間感情淡薄。孩子出生后,原告因為工作需要一直在部隊生活,長期分居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
(二)、因原告系軍人,在向貴院提起離婚訴訟前,經中國人民解放軍91006部隊政治處多次進行調解,無和好可能,因此,政治機關出具了同意離婚的證明。我們都很清楚,軍人離婚,部隊政治機關非常重視,如果原被告雙方有和好可能,部隊政治機關不會同意原被告離婚,更不會出具同意原被告離婚的證明。由此可見,原被告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
我們認為,婚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礎上,雙方基于信任和責任共同維護著夫妻關系,而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幾乎沒有語言交流,更沒有夫妻生活,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形同陌路,且雙方沒有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建議法庭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
二、請法院將婚生子吳某某判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直至吳某某年滿18周歲止。
(一)、將孩子的撫養權判歸原告,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具體理由如下:
1、吳某某是男孩,隨父親生活對小男孩的生活、教育都是極為有利的。
被告是女性,帶孩子多有不便,社會輿論壓力比較大。因為吳某某是男孩,隨父親成長更加有利于培養孩子健康完善的性格。
2、原告經濟、物質條件優于被告,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
原告系部隊軍官,經濟收入穩定。如果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原告,原告能夠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并且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的環境。
3、將吳某某的撫養權判歸原告,也是原告家人的共同期盼。
不可否認的是,在原告家族之中,很多長者及家人仍然存在“重男輕女”的思想,而吳某某是家族血脈的繼承。所以不言而喻,吳某某不僅對于原告非常重要,對于原告的家人也是極其重要的。請法院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到這樣的客觀情況,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原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所以,孩子歸原告方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故原告主張500元/月,原告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且具有現實依據,懇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故懇請法院責令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直至吳昊天年滿18周歲止。
三、請依法分割原被告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以及雙方的共同債務。
(一)、關于共同財產
1、位于合肥市某某路與某某路交口某區某幢某室,產權證號為合某####房屋,系原被告婚前共同出資購買,首付款共計102312元,其中原告出資82312元,由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工資卡可以看出。因此原告所占份額為80%。庭審中被告要求分割該房產的50%,對此原告對其共同分割的要求無異議,但原告主張該處房屋產權的50%有異議,因為根據出資,被告只能要求該房產的20%。雖然該房產是以被告的名義辦理了商業貸款,但是實際上是原告每月負責還款,從被告提供的工資賬號明細清單也可以看出。
2、某地某幢某單元某號(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為:##—####—####,網上備案合同號為:####)房屋,系原被告雙方婚后共同購買,請求法院依法分割。
(二)、請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雙方的共同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關于上述兩套房屋的銀行按揭款,請求法院依法分割。
2、關于原被告雙方共同向被告父母所借的17.8萬元債務,是雙方購買某地某幢某單元某號的房屋所借,理應由雙方共同償還。
3、關于原告向親友所借的46500元債務,是原告婚后用于某某路與某某路交口某區某幢某室的房屋裝修及小孩出生所需花費。原告主張的債務,與客觀事實相符,被告剛工作不久,且收入一般,家庭條件一般,因此原告因裝修房屋,生孩子等家庭生活支出而先后向親朋好友舉債46500元,有郵政儲蓄銀行活期明細為證,這些都是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而欠下的債務,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原被告依法分擔。
4、關于被告婚后借款50000元,原告認為不屬實,首先,婚后,原告的工資卡一直在被告處,而且裝修房屋及家庭開支,所有費用均為原告承擔。其次,讓原告不明白的是,向被告的父母親借款,都需原被告雙方共同出具借條,更不用說向外人借款,反而被告沒有要求原告一起出具借條?再次,如果是借款,借條也應在出借人手中,而不是在借款人手中。退一步說,如果真的存在借款,那么該款項被告也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請求法院不予認定該筆借款。
綜上,我們認為,原被告感情已經破裂,雙方也沒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建議法庭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支持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最終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而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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