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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未經丈夫同意轉讓共同股權有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3 點擊數:26

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妻子未經丈夫同意轉讓股權引發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二審法院認定股權轉讓協議有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此股權轉讓糾紛案查明,2004年5月,王某、張某、陳某出資成立某工貿有限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5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王某,王某持有34%股權、張某持有34%股權、陳某持有32%股權。后張某將所持有的占公司29%的股權轉讓給王某,剩下5%的股權轉讓給左某;陳某將所持有的占公司32%的股權轉讓給王某。股權轉讓后,王某持有公司95%的股權,左某持有公司5%的股權。2012年7月15日,王某分別與趙某、王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趙某、王彪分別以82.5萬元、60萬元的價格受讓王某持有的55%、40%的股權。公司向工商局申請了變更登記。
王某的丈夫劉某認為,王某轉讓的40%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王某在其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轉讓給親戚王彪,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遂訴至法院,請求認定王某轉讓40%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法院一審認為,原登記在王某名下的股權,系在其與劉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但是股權作為一種綜合性的權利,不僅具有財產屬性,而且帶有強烈的人身屬性,決定了該共有股權對外應作為一個整體,由取得股權登記的一方行使。股權轉讓系特殊的合同行為,應當優先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而公司法并未規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需經配偶一方的同意。因此認定股權轉讓協議有效,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股權轉讓糾紛案宣判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股東轉讓股權無需經配偶一方同意
對于本股權轉讓糾紛案爭議的妻子未經丈夫同意轉讓股權是否有效的問題,本案二審承辦法官認為,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有財產的平等處理權,但該夫妻內部法律關系仍應受制約于股權轉讓外部法律關系。公司法并未賦予股東配偶在股東轉讓股權時的同意權與優先購買權。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一情形包括股權轉讓。
本股權轉讓糾紛案股權受讓人王彪應認定為善意第三人。股權登記在王某名下,股權的人合性決定了夫妻共有股權對外作為一個整體,由取得股權登記的一方行使。本案中王彪有理由相信王某對該夫妻共有財產享有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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