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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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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6年發現妻子隱瞞精神病 起訴離婚索賠5萬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8 點擊數:28

結婚6年后,株洲男子陳某認為妻子隱瞞了精神方面的疾病,到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并索賠5萬元精神損失費。
男方:婚后未生小孩,常發生爭吵
從判決書上了解到,陳某今年35歲,幾年前經人介紹認識了比他小一歲的劉某,于2009年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
婚后兩人一直未生育小孩,雖然夫妻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但初期感情總體還不錯。2013年年底,兩人又一次產生矛盾,這次劉某被其父母帶走,之后就再也沒有回家了,一直在外租房住。
日前,陳某來到蘆淞區人民法院起訴,認為劉某隱瞞了患精神疾病的事實,他和劉某雙方的婚姻屬無效婚姻,申請法院判決離婚,并要求劉某為他在6年婚姻中浪費的青春負責,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
陳某訴稱,由于婚前缺乏了解,雙方感情基礎薄弱。最主要的是,劉某隱瞞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實。2013年年底兩人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陳某向法官出示了劉某在醫院看病的病歷復印件,擬證明妻子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癥病史。此外,陳某出示了一份妻子與他認識前的看病記錄,擬證明妻子在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實。陳某還表示,兩人婚前同居期間,他曾看見劉某服用治療精神疾病方面的藥物。
女方:婚前父母已明確告知病情
不過,劉某不同意離婚。她表示兩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礎,婚后雖過得比較清貧,但夫妻感情融洽。結婚前,她父母也明確地將自己的病情告知了丈夫。婚后,父母為改善她和陳某的生活,先后投入近7萬元幫助陳某裝修新房,購置摩托車、轎車。
蘆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陳某認為雙方的婚姻屬無效婚姻,但其提供的證據無醫院公章,無醫生具體署名,只能說明劉某有就診的行為,無法證明劉某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癥。并且陳某未向法院提交有關劉某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證明。即使劉某患有精神疾病,并不一定就不能結婚。只要雙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積極治療劉某的疾病,給劉某營造舒適的環境,劉某的疾病有緩解甚至治愈的可能。雙方若加強溝通,互諒互讓,妥善解決矛盾,夫妻關系仍可以改善。
同時,法官表示,陳某陳述劉某隱瞞精神疾病,與其在庭審中承認曾在婚前看見劉某服用治療精神疾病的藥物相矛盾。鑒于上述原因,對于陳某提出離婚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判決不準予兩人離婚。
重度精神病患者不宜結婚
我國《婚姻法》沒有對精神病人能否辦理婚姻登記作專門規定,但我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
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規定,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一)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二)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經婚前醫學檢查,發現上述疾病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
同時,衛生部2002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修訂)》第一條的“醫學意見”一項中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并在“醫學意見”欄內注明:雙方為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如發現一方或雙方患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重度精神病,在病情發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為的,注明“建議不宜結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