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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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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我猜中了開頭,卻猜不中這結局-----涉外婚姻的管轄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3 點擊數:41

跨國婚姻現象隨著全球一體化的加劇而變的越來越普遍,越來越受年輕人的追捧;婚姻的結合超越了國界,逾越了時差,形成不同國家、不同種族人之間所結成的婚姻關系。而因跨國婚姻生一個聰明可愛的混血兒baby也成為現在年輕人們的追求的時尚。
據歷史考證,跨國婚姻現象的產生最早可追溯到奴隸制社會,而真正意義上的跨國婚姻源于封建制社會。封建社會時期跨國婚姻的最大特征就是政治聯姻,帶著濃厚的政治性色彩;在歐洲各國為達到某些政治目的,在各皇室之間進行的聯姻;在亞洲有中國、波斯、大食、扶桑等國之間因貿易或宣揚國威等進行的跨越國界的通婚,如:唐朝時西藏松贊干布同時迎娶文成公主和尼泊爾公主,金成公主嫁西域等等。隨著世界經濟發展,在全球一體化的趨勢,婚姻也明顯的出現了全球化,中國當前的跨國婚姻日益增多。
跨國婚姻因其涉外的因素,在律師實務中定義為涉外婚姻,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涉外婚姻律師眼里,“涉外婚姻”即包含了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婚姻,也包含了港澳臺居民與內地居民的婚姻。但是根據我國法律制度的規定,為維護國家利益,對涉外婚姻的主體有一定限制,如我國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不許與外國人結婚。
從表面看,跨國婚姻時尚而浪漫,但究其背后,也有一定的隱形的風險和無奈。就像一句經典臺詞“我猜中了開頭,卻猜不中這結局”。所以是在跨國婚姻出現危機,夫妻關系亮起紅燈,而不得不結束一段婚姻時,不僅僅雙方夫妻感情要緣盡于此,更意味著如何從法律層面終結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
涉外的婚姻家庭關系在法律關系上屬于涉外民事關系,根據涉外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民事關系主體、國籍或經常居住地及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因素涉及外國因素的均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那么涉外婚姻司法實務中涉外婚姻一般有如下幾種:
1、 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外登記結婚,結婚締結地即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在國外;
2、 雙方均為外國國籍但在中國登記結婚的,即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雙方具有涉外因素;
3、 雙方均未外國國籍,在外國登記結婚,在中國生活并長期居住,即雙方的經常居住地具有涉外因素;
4、 一方為中國國籍,另一方為外國國籍,因生活或工作在中國而在中國登記結婚,即一方的經常居住地具有涉外因素。
5、 一方為中國國籍,另一方為外國國籍,在國外登記結婚,即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一方主體具有涉外因素;
離婚的方式一般分為“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協議離婚”均取決于當事人的合意,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一般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達成合意,即可辦理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本文提到的離婚糾紛,特指“訴訟離婚”或“判決離婚”,那么針對以上涉外婚姻家庭關系的幾種情況,如一方提起離婚糾紛訴訟時,能否在中國管轄,適用中國的法律規定,還要針對具體的案件做具體的分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民事案件管轄權確定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同時也對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確定了特殊管轄原則: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涉外離婚糾紛中管轄的規定做了進一步的明確: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于以上規定可見,對于一方是中國公民的涉外離婚的案件,不管原告還是被告,不論婚姻締結地在國內還是國外,只要一方是中國公民,中國法院均有管轄權,可見我國在制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時除了根據國際私法的法律選擇適用的理論“最密切聯系地原則”也基于對國家主權尊重。
那么,在司法實踐中,“老外”跨國起訴離婚,中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呢?如雙方均為外國國籍,且婚姻登記地在國外的離婚案件,一方長期在中國工作和居住,且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而另一方在國外生活的,中國居住一方在中國起訴離婚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認為,對此類案件沒有管轄權,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均在中國國內居住,但根據最密切聯系地原則,一般情況法院會認定起訴方的其國籍國為其最密切聯系地,故此類案件國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且根據《婚姻登記條例》雙方的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辦理協議離婚時,婚姻登記機關也不予受理。所以,提醒在中國生活的老外們如果您的結婚締結地也在中國,無論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中國均具有管轄權了。
以上就跨國婚姻糾紛中的管轄問題做簡單的分析,全球一體化的進程加劇,不同國籍,不同膚色愛情的結合已不再是新鮮事,我們祝福跨國的戀情,也欽佩選擇跨國婚姻的勇氣;但涉外婚姻因地域、文化背景不同,婚姻也暗藏危機。一旦涉及離婚,再美好的開始也將面臨更為復雜的法律程序。因此在選擇外籍的配偶時,應充分了解兩國間的法律、文化以及生活等差異,慎重對待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