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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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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后探望權何時中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30 點擊數:28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各方仍要承擔對子女撫養、教育、關心成長的義務,同時也享有對子女進行探望的權利。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間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權利的法定行為,受法律的保護。
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并非僅僅是對子女的看望,還應包括對子女的愛護、保護、教育等各方面,表現在對子女生活上的照顧以及學習、思想、道德品質的教育。一旦發生探望權利糾紛時,首先的救濟方式應當是相互協商,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目的。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行使探望權也會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婚姻法》第三十八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由此可見,探望權并非不可終止,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為探望權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如果探望權的行使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可通過司法途徑請求暫時中止探望權,待不利情形消失后可重新恢復。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探望權中止事由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二)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三)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系,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以上情形,表明探望權人不能或者不適宜行使探望權,但這些情形下只是暫時中止,待這些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請恢復探望子女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