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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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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簽署后能否訴請法院解除?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4 點擊數:15
在與同村張某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兩年后,王某反悔,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該協議。東方法律服務網獲悉,日前,江蘇省如皋法院審結此案,因張某已盡到協議上約定的扶養義務,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王某今年80歲,家住如皋縣某鎮。2012年7月10日,王某夫婦在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與同村的張某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雙方約定:1、王某夫婦由張某扶養并負擔一切生活起居、醫療等事宜;2、王某夫婦將自己所屬的口糧田、自留地、房屋及院落等一切財產贈與張某所有;3、雙方簽訂此協議后,王某夫婦與其他人所簽訂的一切協議手續,含以后再簽訂的手續全部無效、廢止。同時,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為王某夫婦和張某分別出具了載有上述內容的《人民調解書》。
協議簽訂后,張某將當時已經八十多歲的王某夫婦送至當地敬老院居住生活,并負擔了王某夫婦的全部住院費用。同年12月10日,王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張某為其辦理了后世并負擔了相應的費用。后因與張某發生矛盾,王某將張某訴至法院,以張某未盡扶養義務為由,要求解除其與張某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
庭審中,張某表示自己已經盡到了協議約定的義務,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并當庭出具了敬老院負責人趙某的書面證明,證明自王某入住敬老院以來,自己每周都去敬老院看望王某2-3次,且每次探望,都給王某帶去吃住等用品。
【法院判決】
法庭經審理認為,張某與王某夫婦雙方在人民調解組織工作人員主持下達成的《人民調解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協議簽訂后,張某依約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故王某要求解除遺贈扶養關系的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