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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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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試管嬰兒”的生育選擇權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30 點擊數:31

【基本案情】
王某某與張某某于2000年9月份認識,之后開始戀愛、同居。2001年5月,王某某經中山醫科大學深圳生殖醫學專科診斷為原發性不孕,雙方決定采用體外授精方法生育子女。2002年2月19日雙方通過醫學手段,提取了精子和卵子制造出胚胎,通過代孕產下女孩王某一;隨后,雙方利用原有胚胎,將原有胚胎移植到王某某體內,于2003年2月6日產下一女嬰王某二。
2003年11月30日,王某某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其與張某某同居關系、非婚生子女王某一、王某二隨王某某生活、張某某支付撫養費等訴訟請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支持王某某的訴訟請求。2011年9月9日,王某某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經雙方同意由張某某提供醫療技術,使用原來的受精配子,通過代孕方式,于2008年3月20日生育一名男嬰,取名王某三,由王某某撫養至今,現請求王某三由張某某撫養。
【裁判結果】
初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生育選擇權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其中包括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權利,這項原則同樣適用于人類輔助生殖領域。張某某應享有生育選擇權,在本案中具體體現為胚胎處置權。《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第一條第(一)項第3目規定:不育夫婦對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過程中獲得的配子、胚胎擁有其選擇處理方式的權利,技術服務機構必須對此有詳細的記錄,并獲得夫、婦或雙方的書面知情同意。第4目規定: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況下,不得進行任何處理,更不得進行買賣。第一條第(二)項第1目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在夫婦雙方自愿同意并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后方可實施。本案中,由于 “王某三”的出生沒有征得張某某的同意,違背了張某某的意愿,侵犯了張某某的生育選擇權,也違背了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和生育倫理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張某某可視為一個單純的捐贈精子者,根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第二條第(三)項第1目的規定,其對出生的后代既沒有任何權利,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