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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請確認與吳某親子關系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12 點擊數:25
「案情」
原告:李某,男,28歲。
被告:吳某,男,61歲。
1963年12月,原告之母文××響應黨的號召上山下鄉到成都市某村。被告吳某當時是該組組長、村民兵連長,系有婦之夫。文××因積極要求入黨,經常找吳某匯報思想,為此雙方來往密切。自1965年6月起,吳某多次與文××發生不正當的兩性關系。1965年9月,吳某陪同文××到成都市第三人民醫院做過人工流產。1967年1月,文××又因懷孕回到娘家,同年2月11日非婚生育一子,即李某,當時取名吳文某。李某出生后,文××即寫信告訴吳某,吳某當即寄去現金40元。后因“文革”雙方斷絕來往。1973年,文××與李××結婚,吳文某改名李某。1987年8月,李××去逝。1988年至1989年期間,文××與吳某又恢復來往,吳某還給予文××、李某母子一定的經濟幫助。后因此事被吳某的家人發現,吳某拒絕與文××繼續往來。文××多次找吳某要求給予經濟幫助未果。李某于1994年7月14日向成都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與吳某的親子關系,并要求吳某給予經濟幫助。
吳某辯稱:我與文××有不正當的兩性關系是事實。但文××與他人也有不正當的兩性關系。所以,李某不一定是我的兒子,我拒絕給予其經濟幫助。
「審判」
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文××與被告吳某有不正當的兩性關系,文××懷孕生子是事實。但被告吳某與原告李某是否有血緣關系,是否是父子關系,事隔28年余,原告未提交親子鑒定結論,缺乏證據,不能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該院于1995年6月6日判決:
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李某在判決生效后,以專門鑒定需在法院主持下指定單位鑒定為理由,向成都市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經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決定予以再審。
成都市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原告之母文××與原審被告吳某多次發生不正當的兩性關系,之后文××生下李某。再審中,吳某承認與李某有親子關系。原判以原告未提交親子鑒定結論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當。原審原告申請再審,要求確認其與原審被告吳某有親子關系的理由成立。由于原審原告李某已獨立生活,不具備給付之訴的主體資格,其要求給予經濟幫助的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院于1995年10月7日再審判決:
一、撤銷本院原審民事判決;
二、確認原審原告李某與原審被告吳某有親子關系;
三、駁回原審原告李某要求原審被告吳某給予經濟幫助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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