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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否應一次性支付撫養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09 點擊數:82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與被告戴某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后兩人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僅生育了一個女兒林小某。林某與戴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當地購買了商品房一套。婚后,林某與戴某夫妻感情一般。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導致雙方產生矛盾。林某遂以其與戴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戴某離婚。案經主辦法官作和好調解工作,林某執意要求離婚,而戴某亦同意離婚,和好調解不成。兩人的婚生女兒林小某則由戴某撫養,戴某與林某平均承擔林小某的撫養費。林某與戴某在婚內購買的商品房一套,經評估在雙方離婚時市值27萬元,扣除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尚有14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該商品房在兩人離婚后由戴某行使相關權利、義務,因此戴某需給予林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即7萬元的經濟補償。而由于林某不直接撫養女兒林小某,經計算,其需要支付林小某至十八周歲止的撫養費共2.4萬元。
【不同分歧】
對于林某如何支付林小某撫養費的問題,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戴某需給予林某經濟補償7萬元,而林某又需支付林小某撫養費2.4萬元,雖然該2.4萬元撫養費不是支付給戴某,但考慮到林小某系由戴某直接撫養,林小某現又未成年,因此一般情況下林某支付的撫養費都是要通過轉交給戴某來實現。因此從方便執行,減少當事人訴累的角度考慮,本案林某應一次性支付林小某的撫養費2.4萬元,而相應的,戴某只需給予林某經濟補償4.6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戴某給予林某的經濟補償7萬元是基于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而林某支付的撫養費2.4萬元是給林小某的,不是給戴某的,因此兩筆債權、債務之間不是對等的權利、義務,不符合互相抵消的條件,且林某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因此不能以此為由要求林某一次性支付林小某的撫養費,而應由林某按月支付。
【律師評析】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二、筆者認為,首先,林某支付給林小某的撫養費與戴某需給予林某的經濟補償是否是同一法律性質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可以相抵消,并不是林某是否應該一次性支付林小某撫養費的前提條件。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前提是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那什么樣的情況才算是法律規定的“有條件”呢?本案中,林某的情況就是有條件,因為戴某需要一次性給予其夫妻共同財產補償款7萬元,而林某需要支付給林小某的撫養費僅為2.4萬元,如此林某尚有4.6萬元,林某在一次性給付撫養費后并不會造成其生活困難,因此林某是有條件一次性支付的。
其次,如果本案林某不是一次性支付撫養費,那么有可能存在這樣的情形:林某不按時或者根本不支付撫養費,戴某也不履行給予林某經濟補償的法定義務,那么戴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林某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無疑會增加當事人訴累,浪費司法資源。因此為了方便執行,也為了使林某更好地履行其撫養林小某的職責,本案中,林某應一次性支付林小某撫養費2.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