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醫療費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6 點擊數:137
【基本案情】
當事人王某的父親與另一當事人孫某的母親是一對再婚夫妻。2001年5月5日,王某的父親與孫某的母親同時車禍死亡。王某的父親在車禍前,剛剛從單位領到下崗買斷工齡補償金7萬元,以及因之前的另一次意外而從侵犯人處獲得的3萬4千元醫療費賠償金。對比,當事人雙方就財產分割發生爭執。由于孫某每月有王某的父親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父子關系,只能繼承自己目前的遺產。所以,他提出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部分財產屬于王某的父親與孫某的母親父親共有財產,應予分割。王某辯稱,該兩種款項都應屬個人財產。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孫某對醫療費的分割請求,但對工齡補償金予以平均分割。
【律師點評】
對于3萬4千元醫療費賠償金問題,依據法律規定,因身體傷害產生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這一部分屬于王某的父親的個人財產,而孫某要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并寄出的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而對于下崗買斷工齡補償金7萬元的處理,人民法院厚禮后,不知道應該按照新婚姻法第17條,還是應該按照新婚姻法第18條處理本案。一種觀點認為,這部分財產屬于王某的父親個人財產,不能分割繼承。理由是該款項類似于新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其他應當歸乙方所有的財產”。而另一種觀點認為,這份財產應屬于王某的父親與孫某的母親的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分割后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
筆者認為,婚姻法第18條規定的“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有特別限定條件的,并非所有的生活補助費都應當屬于個人所有,比如明顯帶有工資性質的補償則應當歸夫妻共有。隨著勞動力市場制度的不斷完善,因勞動合同的解除,已有越來越多的單位向勞動者一次性支付諸如“買斷工齡款”、“失業補助費”、“再就業費”、“辭職補償金”等名目的高額補償金。此類補償金也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所得。此類經濟補助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用于失去工作的勞動者的謀生或減少生存風險。但是和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相比,這宗人身依附性相對較弱,而且事業一方的生存問題是整個家庭面對的問題,所以“買斷工齡款”、“失業補助費”、“再就業費”、“辭職補償金”等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