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8 點擊數:11
《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據此,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有兩種: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
協議分割是夫妻雙方離婚時,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共同財產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分割方式。夫妻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共識,只要其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合法,法律即予以承認。因此,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體現了法律對公民私權的尊重,也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
判決分割是夫妻雙方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決的分割方式。根據《婚姻法》第3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進行分割 。
1.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人民法院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對共同債務也應平等地承擔清償的義務。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雙方的收入通常是有區別的,一般表現為男方經濟收入高于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能因為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或者女方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其財產。在農村,女方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應當受到保障。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分割權利,那種以財產上的讓步作為離婚的交換條件以及“財產在誰手中就歸誰所有”的主張,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法律規定的精神是背道而馳的。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堅持這一原則,應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其次是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由于父母的離婚給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帶來一定的影響,為使下一代健康地成長,能有一個較好的生長環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根據子女的生活和學習的需要,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目前,我國由于經濟、社會及傳統價值觀念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男女事實上不平等的現象仍然存在。這主要是由于女性受教育、就業的機會與男性有一定的差距,經濟能力總體上弱于男性,另外,女性在家務中付出的往往較多,而這又難以物化為財產收益。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必要保障女方的權益并給以適當的照顧,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避免婦女因離婚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或生活困難。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侵權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故意和過失狀態。故意,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損害 后果,仍然積極地追求或者聽任該后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因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而未能預見損害后果,并致使損害后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由于婚姻關系既是一種包含了人的生物性在內的非同一般的兩性關系,又是一種倫理實體,在現代社會,人們已經拋棄了離婚是對有過錯方的懲罰和對無過錯方的補償的觀念,在婚姻關系是否應當解除的問題上,不看婚姻破裂的原因,即不追究過錯行為,只看婚姻本身是否已經“死亡”,并不將離婚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使其在財產上多分一些,以彌補其在感情上,精神上遭受的傷害和痛苦,這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由于“照顧”不是一種民事責任,而“損害賠償”是一種民事責任,因此,應對“照顧”所對應的過錯行為作較為寬泛的解釋,而對導致損害賠償的過錯行為作嚴格的限定。《婚姻法》將后者嚴格限定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這四種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的重大過錯行為,而對于前者,不僅包括這四種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的重大過錯行為,還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或者故意以悖于社會善良的風俗的方法侵害配偶身份關系 的過錯行為,如通奸、姘居、賭博、吸毒等行為。
(4)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從充分發揮共同財產的效用和不損害財產的經濟價值出發,對生活必需品,應當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情況,分給需要的一方;對生產資料或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需的工具、圖書資料等,應當分給需要的一方;對特定物包括有經濟價值的紀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據財產的來源,分給獲得者一方;對當年無收益的種植業、養殖業,應分給繼續經營的一方;對未分得上述財產的一方 ,可分給其他財產或由另一方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原則。在分割夫妻財產時,不能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財產加以分割。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對因從事生產、經營等與他人有共有財產關系的,離婚時應先分出屬于夫妻共有的份額,然后再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防止侵害他人的利益。
2.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方法。根據《婚姻法》第17條關于“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及《民法通則 》第78條關于共同共有 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即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后,一分為二,平均分成兩份,夫妻各一份。其具體方法有:
(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對變賣所得價金進行分割后各自取得價金。價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損其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使用的分割方法。
(3)價值補償。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于一半價格的補償,取得價金。
下一篇 離婚時財產分割范圍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