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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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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經配偶同意是否能放棄父母遺產繼承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9 點擊數:27
隋某與陳某原系夫妻,2013年陳某起訴與隋某離婚,后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判決,判令雙方離婚。
陳某父母原有一套房屋,陳母于2008年去世,去世后遺產未分割,后陳某于2012年放棄繼承陳母的遺產,該房屋由陳父繼承,并由公證處進行公證。陳父于2013年6月去世,留有公證遺囑一份,將該房屋留給陳某。雙方離婚后的同日,陳某辦理繼承公證,將該房屋過戶到陳某名下。隋某認為陳某放棄對陳母的遺產繼承權,將房屋過戶到陳父名下,待離婚后繼承陳父的遺產獲得該房屋,是單方對繼承所得的夫妻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系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依法分割該房屋。陳某辯稱,放棄繼承是繼承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配偶沒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故放棄繼承母親遺產合法有效,后按父親遺囑繼承該房屋亦合法有效,請求判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房屋原系陳母與陳父的夫妻共同財產,陳母去世后,陳某依法放棄其繼承份額,該房屋成為陳父個人財產,陳父通過公證遺囑的形式將該房屋確定由陳某繼承。該房屋并非二人夫妻共同財產,故也不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對隋某要求分割該房屋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都燕果律師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陳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否有效、是否侵犯隋某的合法權益。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可以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系法律賦予繼承人獨有的權利,該行為系陳某依法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無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且該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不影響原夫妻關系另一方履行對其子女、配偶的法定義務,本案中并沒有侵犯隋某的合法權益。綜上,陳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沒有單方面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僅是處分了其作為法定繼承人個人享有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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