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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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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前夫放棄繼承權 并非轉移共同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5-10 點擊數:8
“陳某放棄對母親房產繼承權,將房屋過戶到父親名下,待我們離婚后,陳某繼承父親遺產,獲得了該房屋,這是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近日隋某起訴前夫陳某,要求依法分割該房屋,但,其訴求被海淀法院判決駁回。
陳某父母原有一套房屋,陳母2008年去世后遺產未分割,2012年陳某放棄繼承母親遺產,由陳父繼承該房屋。陳某于2013年起訴隋某要求離婚,2014年4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陳父于2013年6月去世,留有一份公證遺囑,將該房屋留給陳某。雙方離婚后的同日,陳某辦理繼承公證,將該房屋過戶到自己的名下。隋某遂認為陳某惡意轉移了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審理,該房屋并非二人夫妻共同財產,故也不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此,對隋某要求分割該房屋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都律師說法
陳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否有效?是否侵犯隋某的合法權益?對于此案的這兩個爭議焦點,法官認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也就是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可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系法律賦予繼承人獨有的權利,該行為系陳某依法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無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且該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不影響原夫妻關系另一方履行對其子女、配偶的法定義務,此案中并未侵犯隋某的合法權益。故此,陳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未單方面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僅是處分了其作為法定繼承人個人享有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