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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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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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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經典案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7 點擊數:21
繼承律師
一、案例
郭某曾立下書面遺囑,將其全部遺產3間房屋和2萬元存款給長子郭甲繼承。但彌留之際,郭某看到過甲似乎在竊笑,巴不得自己趕快死, 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遺產給次子郭乙繼承。當時在場人員有護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兒郭丙。郭丙患有嚴重的精神病,無業在家。郭某對郭丙很討厭,故未考慮過給她遺囑。
二、爭議焦點
(1)兩個遺囑以哪一份為準?為什么?
(2)以立為準的遺囑效力如何?為什么?
(3)如果郭甲為爭奪遺產,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誤把白糖當作砒霜,則發生什么民事后果?為什么?
三、法律分析:
(1)本案有兩份遺囑,一份口頭,一份書面,但是只有書面遺囑是有效的。郭某在彌留之際的口頭遺囑,須符合法定條件之一即為: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8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所以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兒郭丙都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只有護士小王可以成為遺囑見證人。但這是不夠的,不符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這一法律規定,所以這份口頭遺囑是無效的。只能以書面遺囑為準。
(2)該遺囑部分有效。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9條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郭甲為爭奪遺產,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誤把白糖當作砒霜。雖然沒有致郭乙死亡,但他為了爭奪遺產,有殺害郭乙的主觀故意,而且付諸行動,郭甲會被剝奪繼承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所以由(1)可知本案中只有書面遺囑是有效的,但是繼承人郭甲依法被剝奪了繼承權,則郭某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順序來分配安排。
(3)書面遺囑有效,而口頭遺囑無效。因為口頭遺囑不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條件,依據《繼承法》,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或者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本案中,只有一人即護士小王符合見證人的條件,其他人則不能作為見證人。由于書面遺囑沒有給患有嚴重精神病的郭丙留有必要的遺產份額,由于郭丙屬于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因此應當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所以該書面遺囑只能是部分有效。郭甲的行為屬于為爭奪遺產而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情形,根據《繼承法》,對于為爭奪遺產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本案中,郭甲為了繼承遺產而故意殺害郭乙,則喪失繼承權。郭甲喪失繼承權后,郭某的遺產不能按照遺囑繼承,此時應當依照法定繼承辦理,由郭乙、郭丙繼承郭某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