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提到“結婚彩禮”,通常意味著一對男女要進入人生嶄新的階段。雖然很俗,但人也不能免俗。日前,六合區一小伙子在結婚前因為女方家要十萬元彩禮的問題而傷透腦筋,他把自己的彩禮遭遇發到論壇上,引起了許多網友共鳴,近萬人看帖跟帖留言的也達到了兩頁。在這些跟帖中,有同情樓主看法,為他出謀劃策的,也有使勁拍磚認為樓主有點過激。到底,結婚彩禮錢給多少合適?結婚彩禮錢的性質是什么?結婚彩禮返還條件是什么?
結婚彩禮的性質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
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給女方家一定數額的財產,作為雙方結婚的訂婚禮物。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
結婚彩禮一般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1)該地有給付彩禮的習俗,婚前給付一般與締結婚姻有關。
(2)從給付金錢的數額或者實物的價值上進行考量,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
(3)彩禮的給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
(4)彩禮給付、接受的主體往往不局限于男女雙方本人,給付方包括男方及其父母兄姐,接受方同樣包括女方及其父母等近親屬。
(5)彩禮主要歸女方娘家。
結婚彩禮的返還情形
對于彩禮的返還,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當事人均有權要求返還彩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如果結婚前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禮錢、首飾錢或者是通過媒人向對方索要彩禮錢等就是違反了婚姻法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而,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