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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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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假身份證結婚的法律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4 點擊數:23
婚姻關系律師
案情
2004年12月,李某經人介紹認識自稱為“唐桂蘭”的女子,當月月底,雙方到倉山區民政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民政局工作人員審查了雙方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戶口卡等身份證明后頒發了結婚證。數日后,“唐桂蘭”攜帶聘金等費用離開,不知去向。李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后才發現,證號為452123790804102的“唐桂蘭”身份證為假證。之后,李某多次要求民政局撤銷其頒發的“結婚證”。2006年9月,倉山區民政局作出書面復函,不予受理李某請求撤銷“結婚證”的申請。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結婚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桂蘭”提供虛假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結婚登記,倉山區民政局未審查發現并頒發了結婚證,該頒證行為錯誤,應予以撤銷,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在適用法律、法規上錯誤的,可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最后判決:撤銷民政局頒發的此結婚證。
評析
從我國婚姻法立法的目的來看,只有在具備法定的無效事由或者可撤銷事由時,才可以撤銷婚姻登記行為,在這點上無論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不應該有差異。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撤銷婚姻登記有兩種基本情形:一是具有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法定事由而撤銷婚姻登記行為;二是具有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撤銷事由而撤銷婚姻登記行為。婚姻法之所以對所有的無效事由和可撤銷事由采取窮盡式列舉的規定,就是排除了任何否定婚姻關系效力的其他事由,目的顯然是為維護婚姻關系的穩定,保護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
筆者認為,婚姻登記是國家對私人關系依法進行適當干預并進行監管的行為。婚姻登記的目的是創設婚姻關系,在法律性質上是一種公示行為,通過登記的方式使當事人將發生婚姻關系的意愿表示出來,并使其具有足以由外部可以辯認的表征,婚姻法中登記制度的基本功能應當是對婚姻的確認和公示,婚姻關系一旦通過政府登記的方式成立,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就不應以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婚姻登記行為有瑕疵為由撤銷婚姻登記行為。
行政機關的登記行為多是一種形式審查,無法達到實質審查的程度,無法得知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是否真實,如果婚姻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登記機關也沒有義務去調查證件的真假。當事人用假身份證結婚,通常其本身就有一定的惡意,如果認定婚姻無效的話,可能會給其可乘之機借此逃避婚姻的責任,用真身份證再登記結婚,容易被惡意之人鉆了法律的空子,更不利于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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