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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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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家庭暴力應對方法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3 點擊數:19
婚姻家庭律師
一、家暴應對方法
(一)人身保護令
2008年8月6日,我國第一道“人身保護令”,由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法院根據受害人陳某的申請簽發。該裁定禁止作為丈夫的被申請人許某毆打、威脅妻子陳某,首次在民事訴訟中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9月24日,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警方監督被告丈夫華陽(化名),一旦發現其威脅、毆打原告妻子張麗芳(化名),要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張麗芳人身安全。該裁定得到當地公安機關的積極配合。
不到兩月,中國法院連發“人身保護令”,揮出重拳防止家庭暴力,折射出我國防家暴理念的重大轉變——變事后懲罰為事前保護。這一變化,源自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今年5月發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這也讓數目眾多的家暴受害者,看到了希望。除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規定,《審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的定義、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則、人身安全保護措施、證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探視、調解等諸多方面,將以往離婚案件僅有對加害人的財產性懲罰措施,轉變為對受害人財產、人身進行全面保護。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介紹,《審理指南》最突出的是厘清觀念,將家暴置于社會文化范疇,因此考慮到離婚訴訟的提起可能激怒加害人,導致針對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審理指南》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并對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條件、審查重點、裁定內容、生效執行、違反裁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針對取證難的問題,《審理指南》規定了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后果并指認是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江蘇、湖南出現的“人身保護令”,正是參照《審理指南》的規定及精神作出的。
同時,《審理指南》規定,當事人舉證時,因報警記錄內容含糊不清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通知當時的出處警民警出庭作證,讓法官最后作出綜合判斷。也可請求法院給予人身保護,法院可裁定期限為15日的緊急保護或3至6個月的長期保護,由法院監督執行該裁定,給予違反裁定的行為以制裁,并告知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如果公安機關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后果的,申請人可以起訴其不作為。
《審理指南》還有兩大亮點:一是確定了家庭暴力的類型。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等也屬家庭暴力“成員”。二是確立了犧牲補償與照顧原則。《審理指南》規定,應在財產分割時適當照顧犧牲方,而不是機械地平均分割。審理指南》的發布得到了各方面的積極反響。目前,已有幾十個基層、中級、高級法院表示,將把該指南作為審理相關案件的重要參考,并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引用指南的內容,作為重要論據。加強精神衛生知識的宣傳,正面引導處理家庭矛盾對消除家庭暴力能起到積極作用。由于經常發生暴力行為的個體可能存在心理障礙,因此很有必要讓他(她)們到精神科醫生那里進行診治,以避免更嚴重的后果發生。
(二)應對家暴技巧
“信任、理解、寬容”三個詞,信任被排在首位。信任,相信而敢于托付,這是夫妻感情的基礎所在。沒有信任,不但不能保證愛情的專一,還會破壞對方的心理平衡,對家庭生活感到厭倦,對愛人產生反感,其結果只能使婚姻破裂。理解,站在對方的立場看問題。每個人的愛好不同,盡可能滿足對方的心理需求并為對方提供方便。否則,失落感便會油然而生,不滿、煩惱、怨恨也會接踵而至,進而導致各種不和諧因素。寬容,寬大有氣量。人非圣賢,孰能無過,有的時候不妨閉上一只眼睛。人的自尊心從小就有,一旦受到損害,便會痛苦不已。如果受到尊重,則會感到欣慰和滿足。任何訓斥或輕視貶低愛人的做法都會損害對方的自尊心。
二、實施家庭暴力者的責任
根據司法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法律法規,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同樣觸犯刑法,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法律規定
1、中國婦女發展綱要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十分重視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工作。1995年國務院發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綱要確定中國婦女在未來五年內的具體發展目標之一是:“有效遏制對婦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騙、買賣婦女的犯罪行為和賣淫嫖娼違法活動。”綱要規定:“依法保護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堅決制止家庭暴力。”
2、婚姻法
在國家基本法律的層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對家庭暴力問題做了規定。《婚姻法》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規定:
1、總則中將“禁止家庭暴力”(第3條)上升為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是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憲法原則的體現,也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2、在裁判離婚的法定理由中,將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為法院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作出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條第2款第2項)。
3、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與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責任(第43、44條與第46條)。例如,第46條規定,配偶一方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3、家暴與離婚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受家庭暴力的離婚婦女,不但可請求物質賠償,而且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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