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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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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因為家庭暴力離婚,離婚時可以要求賠償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5 點擊數:39
【基本案情】
官渡口鎮居民李連雄與劉旺珍于2003年10月同居,同年11月出日登記結婚?;楹蠓蚱薷星椴荒?,2005年3月19日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劉旺珍用鐵錘擊打李連雄,李連雄發覺后用右手抵擋,致右前臂被打傷,經巴東縣官渡口鎮衛生院X線檢查,右側尺骨遠端橫斷骨折,2005年5月27日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2005年5月30日晚,李連雄外出回家,雙方再次發生糾紛,劉旺珍用木棒擊打李連雄右肩胛,手臂等處,李連雄受傷后當日即到巴東縣官渡口鎮衛生院住院治療7天,花醫療費682.80元,經X線檢查,李連雄右側肩胛岡裂性骨折,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審理過程】
2005年7月12日,雙方經巴東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2006年1月9日,原告李連雄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劉旺珍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4178元。
審理過程中,劉旺珍提出李連雄的傷殘鑒定適用的是工傷標準,申請重新按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經巴東楚峽鑒定所按人體傷殘標準鑒定后,認為原告不構成傷殘等級。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后一年內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李連雄所受傷害經法定鑒定機構鑒定不構成傷殘等級,對其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其受傷后支出的合理費用被告劉某應賠償,遂判決被告劉某賠償原告李某醫藥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467.60元。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離婚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