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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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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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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把握“婚外情”取證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1 點擊數:70
一、律師應注意“捉奸”證據的合法性
1.自家取證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進入自家床邊,舉起攝像機“咔嚓”拍下床上實況,照片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較大。
最高人民法院吳曉芳法官在羅某訴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評析認為:“羅某是在她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孫某與自己丈夫的,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所以,構不成刑事責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孫某的其他權益,如名譽權等,還有待探討。那要看她的目的、傳播的范圍和后果,如果是為了離婚訴訟中取證,證明丈夫有過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照片只作為給法院及有關部門提交的證據,這些都不違法。”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庭庭長齊麗華認為,法律保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只要是合法的權益,無論其性別、地位,都將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羅某捉奸拍照的行為來說,孫某告其侵犯她的合法權益,主要看她要求維護什么權益,如果是名譽權的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她的名譽權已被她自己破壞了,法律也無法保護。盡管羅玲在取證過程中,行為可能有些過激,但只要主觀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觀上又不是故意宣揚,從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說侵犯了孫某提出的權益問題。
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為不要過激,照片不要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于庭審舉證,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
2.“別人家”取證
律師應注意,別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賓館內收取證據,不但取的證據不被法院采納,反而可能會吃“侵權”官司。
3.公共場所取證
在公共場所取證的“捉奸”證據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較大。雖然在大眾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得多,過于親密接觸得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園發生性行為的現象。如果發生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范疇,行為人的行為就失去了狹義的私并且,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因此,取得的證據被法院采可能性較大。
二、“私人偵探”、“調查公司”的取證
如果強調由當事人親自去收集對方有過錯或財產狀況的證據,顯然由于當事人沒有特定的經驗以及充分的時間和精力,讓他們在滿懷悲憤惱怒的心情下去取證,是不現實的。而當事人的親友代為取證,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指望律師代為取證也相當困難。因為取證工作量較大,耗費的精力也很大,有的律師甚至不懂最基本的調查技巧。律師是通曉法律的專家,但未必是調查取證的好手,因此,“私人偵探”應運而生。雖然,目前對于“私人偵探”存在的合法性各界普遍存在質疑,但不容置疑的是目前存在著對私人偵探的巨大市場需求,有需求就有供應。不論現在存在的類似機構的名稱如何,是信息咨詢公司,還是調查事務所,其提供婚姻案件當事人服務的手段,就是采用跟蹤、拍攝、錄音的行為,固定、保留另一方有過錯的事實情節或發現財產證據線索。
對于一般的離婚案件,財產爭議額度不大,當事人經濟能力不是很高的案件,律師一般不宜建議當事人請人代為取證。一般請人調查取證工作量大,可能會有若干人參與,周期相對較長,同時工作危險性、風險性也存在,因此,委托調查開銷相對較高。如果使用受委托人相對較多或價值相對較大的調查器材(如幾輛汽車),花費更高。因此,律師應建議客戶,對于家庭共同財產較高,有對方有過錯證據對財產分割影響較大,或財產證據線索較為重要的案件,可以請人代為調查取證。而對于一般家庭中的婚外情以及財產情況,沒有必要聘請調查。當然,如果愿意“花錢買明白”忽略經濟賬的當事人,采用代為調查取證的模式也無可厚非。
關于請人代為取證的合法性問題,我們認為,既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誰主張、誰舉證”的權利義務,當事人自然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為收集調查取證。被委托人不論是誰,只要其采用合法的手段、使用合法的器械取來的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就是有效證據,只是其證明力大小有待法官認定。因此,對于有些有必要的案件,請“私人偵探”調查取證,也不失一種爭取最大權益的手段。
三、常見婚外情取證的方法
1.跟蹤法
離婚案件中,在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委托后,以收集證據為目的的跟蹤,不應該被認為是違法行為。跟蹤的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被跟蹤人的生活規律、作息去向,通過其工作、生活中的情節,來判斷和取得其是否存在過錯的證據。這一服務過程一般有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瞄準對象。將被跟蹤人的照片、錄像或其他資料告知委托人,鎖定被調查對象。
第二階段:實施跟蹤。一般以兩周為一階段,對特定對象的生活、工作場景予以觀察,發現有無異常。一般情況下,一兩天工夫很難摸準一個人的生活規律以及生活真實場景。用一周到兩周時間,基本上可以解決問題。
第三階段:總結歸納。將一個周期以來,被調查人出入的場合、接觸的人員予以播放分析,歸納總結,向委托人匯報,并交付相關證據材料。
2.拍攝法
若發現可能存在暖昧關系人員,或是可能同居或幽會的場所,或者量被調查人與其他異性存在親昵動作的舉動,受委托人可以用攝像機或照相機拍攝作為初步證據材料。
3.錄音法
對于以膠帶為介質的錄音材料,基本上不容易被改動,因此,只要錄音手段和錄音器材合法,證據效力較高。而對于以數碼器材如MP3、錄音筆等數碼設備錄制的錄音材料,在原始錄制后,復制以及編輯相對可能性較大,容易為對方否認,對法院采納有一定的難度。不論怎樣,有證據提交總比沒有證據提交好。如果使用的是市場上有售的音像器材,而不是限制使用以及禁止使用的音像器材(如針孔式攝像機),在適當的場所,如是在公共場所而不是在別人的私密場所,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只要要具備關聯性,就有證據效力。
因婚外情取證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對取證的專業性要求較高。而律師是法律專家,并非在此類取證方面專長。因此,我們建議律師一般不要輕易承諾當事人進行婚外情的取證,而建議當事人本人與相關機構聯系調取此類證據。這樣,可以避免律師執業風險以及保障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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